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8號令
www.fjnet.cn?2013-07-26 22:29?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我來說兩句
二十三、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四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 二十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并刪去其中的“人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刪去第一款中的“辦理原產地證明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 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并刪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節嚴重的,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條,并刪去其中的“化妝品”。 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代理報檢業務。” 二十五、刪去《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四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項中的“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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