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缺少“強迫”證據 按照唐慧曾經的代理律師胡益華的劃分,“唐慧案”應該由三個案子組成:一是女兒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奸的刑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行政復議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國家賠償案。 刑案是整個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訪因刑案引發,勞教則因上訪導致。此案已歷時近七年,先后經過五次開庭、六次判決和裁定。其主要爭議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強迫”樂樂賣淫的行為。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了“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發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兩人來到一個出租房看碟,發生了性行為,并留宿于該房間。次日,兩人一起吃完早飯后,在回理發店途中,被樂樂的舅媽發現,并將樂樂帶回家中。10月3日下午,樂樂給家人留下一個字條后離家出走。她找到周軍輝,并被后者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均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帶走樂樂的周軍輝和柳情緣老板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書中,認定樂樂被“強迫”賣淫的證據,主要是樂樂本人的陳述。終審裁定書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沖突:秦星安排樂樂去賣淫,樂樂不從,與秦發生爭吵,樂樂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也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并講沒大沒小的。樂樂便哭。周軍輝聞訊趕到“柳情緣”后亦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并要樂樂尊重老板,不要和老板吵架。 秦星、周軍輝則完全否認對樂樂曾有強迫行為。秦星對于那次沖突的起因另有說法:因為樂樂喝了酒,自己講了她,樂樂不高興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后才有后面被陳剛和周軍輝打。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決也提及那次沖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決書中,樂樂就承認先打秦星一巴掌,但這一細節直到湖南高院終審時,才被列入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中。 “柳情緣”三名性工作者作證稱,秦星沒有強迫行為。秦星的一審辯護律師徐天橋稱,樂樂在賣淫期間并沒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網。 幾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橋調查時均陳述店內沒有對任何人進行強迫接客的行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憶:“樂樂是她母親和舅舅來拖回去的,她自己還不愿意回去,愿意繼續在店里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警察楊軍祥是最早的承辦人之一,他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在接到樂樂家人電話去休閑屋“解救”樂樂時,發現樂樂不愿走,最后唐慧將她拖走。 警方在偵查中還發現,樂樂賣淫的一家賓館,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記者查證,唐慧母女原來的租住地,離“柳情緣”距離約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樂樂是幼女也成為該案爭議焦點。依照中國刑法,不滿14周歲女性為幼女,對其的性侵害行為將加重刑罰。秦星和“柳情緣”其他工作人員均稱,當時都不知道樂樂年僅11歲。根據樂樂本人的陳述,她被周軍輝介紹到柳情緣“上班”時自稱15歲。 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還有一份家人尋找樂樂時的“尋人啟事”,里面提到的樂樂身高數據,確實明顯超出一般11歲女孩。 一名被警方詢問的嫖客陳述:“在網吧上網碰到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17歲,從外形看估計差不多”。 最初負責偵辦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一開始對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立案(該罪名一般情況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偵查一個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隊還是因為缺少“強迫”的證據,仍認定秦星僅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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