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吳小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詐騙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罪系自首、部分詐騙罪未遂等情節,依法對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期間,黃承風利用擔任蘇州高新區經濟貿易局副局長、蘇州高新區保稅物流中心管理辦公室主任、蘇州高新區保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蘇州高新區滸新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先后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15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承風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承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并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介紹,2011年至今,蘇州市兩級法院共依法審結職務犯罪案件381件,判處罪犯403人,維護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記者劉巍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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