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剛出生的孩子顛沛流離?——陜西富平醫生販嬰案背后的反思
www.fjnet.cn?2013-08-09 16:44? 石志勇 付瑞霞?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嬰兒被拐“買家”難辭其罪 經警方初步調查,富平醫生涉嫌販嬰案系一起跨省拐賣嬰兒團伙案件。7月16日晚,醫生張某以“嬰兒患有先天性疾病”為由,誘使家屬放棄對嬰兒治療并交由自己處理。在這一過程中,張某與山西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取得聯系,17日3時,潘某、崔某從張某家中以2.16萬元將嬰兒買走,后又以3萬元將嬰兒販賣給其他犯罪嫌疑人。 隨后嬰兒又被多次轉賣,當最后的“買家”,家住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梁莊鎮的朱某得到嬰兒時,他所付出的價格已經加碼到近6萬元。朱某為何要買嬰兒?據當地警方調查,朱某已經生了三個女兒,受傳統思想影響怕人瞧不起,心里一直想生個兒子。 4日凌晨,警方將嬰兒解救。而在短短20天里,這名嬰兒已被轉賣三次,漂泊三省,價格也從2.16萬元一路漲到3萬元、5萬元、5.98萬元。這起販嬰案形成環環相扣、流程清晰、手法熟練的作案鏈條,凸顯出我國當前人口拐賣犯罪現象的嚴重性。 中國政法大學反對人口販運國際合作與保護中心主任張志偉認為,拐賣兒童犯罪屢打不絕與買方市場需求旺盛密切相關。我國一些地區民眾受傳統觀念影響,“重男輕女”“傳宗接代”“養兒防老”和“男女雙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導致這些家庭把人口作為商品買賣,沒有兒子就買兒子,沒有女兒就買女兒。 與此同時,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張志偉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該條第6款同時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據記者了解,因為該條第6款的規定,目前拐賣案件中,買家在司法實踐中幾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有個案被刑事處罰的,也都是緩刑處理。收買行為不被追責,客觀上縱容了非法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助長了拐賣犯罪的氣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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