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120急救車軋死男童 司機涉嫌過失被刑拘
www.fjnet.cn?2013-08-27 07:08? 苗麗娜?來源:錢江晚報 我來說兩句
為什么是過失致人死亡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 陳一來律師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 張錦偉律師 事情發生后,網友議論紛紛。關于案件定性,在網絡上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司機張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不治,構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凱潤花園是封閉居民小區,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司機張某過失將小楊撞死的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我們特地邀請了兩位律師來談談為什么最終警方會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案。 一、交通肇事罪為什么不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的駕駛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這里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公共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如果駕駛行為并非發生在公共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范的領域之內,即使駕駛行為有不當之處并因此發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要判斷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關鍵就在于明確事故發生地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以外的地點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范的范圍。 本案中的居民小區屬于封閉小區,平時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屬于小區內自建的路,由物業公司自行管理。因此,小區內的道路也就不屬于供社會公眾包括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張某的交通肇事罪當然也就不成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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