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5·16辦公室碎尸案”勒殺老同學罪犯伏法
www.fjnet.cn?2013-09-04 10:15? 金黔?來源:金黔在線 我來說兩句
2011年11月22日,本報曾報道了湖北人孫明棟與老同學汪某一起到貴陽做保險生意,由于在經濟問題上發生糾紛,孫明棟在辦公室將沒有防備的汪某勒死后,偽造汪外出未歸的假象。并于次日,前往火車站、沙河街等地,分別購買鋸子、橡膠手套、消毒液等作案工具,將汪肢解,深夜拋尸南明河。昨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根據最高法院院長關于死刑執行命令,依法將孫明棟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11年11月3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孫明棟犯故意殺人罪及原告人賀某、汪某某、王某某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依法作出第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明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原告人賀某等經濟損失6萬元。孫明棟不服,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孫明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孫明棟因經濟利益糾葛而預謀殺人,殺人后肢解被害人尸體并拋尸,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準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被告人孫明棟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相關鏈接 案情回顧 孫明棟和汪某都是湖北宜昌人,二人讀初中時是同班同學,關系較好。2010年7月,孫明棟應被害人汪某邀約來到貴陽,進入中匯國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任職。在經營過程中,孫認為公司已經盈利但自己沒有得到應有的收益,與汪某發生矛盾,心生殺機。 2011年5月16日晚22時許,孫來到設在貴陽市友誼路86號“百靈時尚天地”小區里的公司辦公室,再次因利益分配問題與汪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孫乘汪不備,用事先準備好的鋼絲繩將汪勒死。 為了偽造汪外出未歸假象,孫換上汪的衣服,并用一個白色塑料袋裝上自己的衣服,乘電梯到一樓大廳后走出小區,來到寶山北路的住處換上自己的衣服返回小區,乘電梯回到辦公室。回到辦公室后,孫將汪的尸體裝入編織袋內拖到陽臺上藏匿。 為不引人注意,次日中午,孫先后到貴陽市沙河街、云巖廣場星力百貨店、火車站等地,分別購買了鋸子、菜刀、橡膠手套、消毒液、洗潔精、大號垃圾袋、編織袋等作案工具,寄存在火車站行李寄存處返回公司。 當天下午6時左右,孫又到火車站行李寄存處取回作案工具帶到辦公室。當晚8時左右,孫用準備好的鋸子、菜刀將汪肢解后,分別裝入編織袋內。 當晚11時至次日清晨6時40分左右,孫先后3次乘電梯下到一樓大廳將裝有尸塊的編織袋帶出案發小區,分別拋尸于貴陽市小河區興隆城市花園大門前河岸上、南明區朝陽橋下南明河邊花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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