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鐵發生情殺命案 地鐵公司被判賠20%
www.fjnet.cn?2013-09-07 07:39? 林霞虹?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原標題:四號線發生情殺命案 地鐵公司被判賠20% 兩審法院均認為其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報訊(記者林霞虹通訊員范貞、夏瑤瑤)兩年多前,因懷疑女友感情背叛,四川籍男子手持菜刀在廣州地鐵四號線將其殘忍殺害。案發后,兇手被判死刑卻分文未賠,死者家屬將地鐵公司告上法庭。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20%補償責任,向死者家屬賠償45403元。地鐵公司不服上訴后,廣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血案發生在地鐵站 2011年3月5日19時許,廣州地鐵四號線新造站人來人往, 22歲重慶女子阿瑩(化名)打算當晚去妹妹家住,第二天乘飛機回成都。她拖著行李箱剛走上A1出口自動扶梯下行至地面時,前男友顧萬軍迎面走來拉住她質問:“為什么不回我短信?”阿瑩想掙扎著逃走。糾纏了幾分鐘后,顧萬軍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辣椒粉朝阿瑩撒過去,然后掄起菜刀對阿瑩的脖子、肩膀一通猛砍。半小時后,阿瑩當場死亡,顧萬軍撥打報警電話投案自首。 當時正值下班時間,是地鐵人流量的高峰期,地鐵站保安霍某看到顧萬軍拔刀行兇,被這“亡命之徒”的瘋狂行為嚇蒙了,趕緊打電話請同事支援,還沒有采取任何行為制止,命案就已經發生了。 2011年9月15日,廣州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顧萬軍死刑,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227015元。判決后,顧萬軍并未向死者家屬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死者家屬狀告地鐵公司 阿瑩是重慶榮昌人,老家還有一個未滿3歲的女兒。死者的母親和女兒認為地鐵公司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其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總額的20%,即45403元。 去年11月23日,廣州市番禺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方認為,當地鐵站保安到達現場時,顧萬軍僅是按住阿瑩,還沒有拿出刀。后來,眼看兇手揮刀連續砍向阿瑩,地鐵站保安沒有采取任何行為制止、阻礙歹徒行兇,導致阿瑩當場死亡。被告地鐵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顧萬軍沒有賠償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番禺區法院認為,事發當晚,被告在經營場所內未能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制止爭斗事態的惡化,說明其在經營管理上確實存在過錯,致使被害人在該環境中遭受侵害。根據被告地鐵公司在本案中的過錯,應當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被告向原告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償。 地鐵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州市中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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