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以發帖刪帖威脅索財按敲詐勒索定罪
www.fjnet.cn?2013-09-09 16: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中新網9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天指出,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指出,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通常有兩種基本手段:一是“發帖型”,即以將要發布負面信息為由相要挾,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二是“刪帖型”,即先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負面信息,再以幫助被害人“刪帖”為由,威脅、要挾被害人并索取財物。 孫軍工強調,這兩種基本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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