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男孩為救人溺亡 父母要被救者家長承擔賠償
www.fjnet.cn?2013-09-13 12:15? ?來源:浙江在線 我來說兩句
年,方某和李某兩夫妻,從四川老家來余姚打工,在梨洲街道安了家。 平時,夫妻靠在家替人加工產品賺錢,雖談不上富裕,但也自得其樂。 讓夫妻倆欣慰的是,兒子小棟今年14歲,乖巧聽話,讀初中一年級。 5月12日下午2時,夫妻倆正在家中忙活,懂事的小棟做完作業也跟著幫忙。 鄰居家的小軍與小棟同歲,跑來約小棟出去玩,兩人還叫上了另一個小伙伴小春。 村莊附近有一個小水塘,周圍用鐵絲包圍著,但有扇門沒鎖住,三個孩子趁機溜了進去。 平日里,小軍最調皮,膽子也最大,他搶先靠近水塘試水深淺,重心不穩,突然滑下水塘。 小棟見狀,迅速拿起岸上一條兩米長的繩子,打算拉小軍上岸。 因為力氣太小,他無法把小軍拽上岸。 眼看小軍馬上要沉下去,小棟扔下繩子蹚下水塘,試圖用手去拉在水中掙扎的小軍,可是自己也沉了下去。 岸上的小春,連忙朝四周大聲呼喊。附近的建筑工人趕來,跳下去救人。 不一會,小軍被救了起來,可小棟遲遲未找到。直到消防隊員趕到現場,才把小棟撈了上來,此時他已停止了呼吸。 小棟遇難后,他的父母很傷心! 他們認為:小棟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小軍的家長,作為小軍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定賠償義務。 同時,水塘邊雖有護欄,但沒有大門鎖住,也沒有安全警示標志,造成安全隱患。水塘的所有者、該村村委會及水塘的實際承包人,應當承擔管理欠缺的責任。 幾方人多次交涉無果,小軍家長也表示沒有經濟能力賠償。 今年7月中旬,小棟父母將小軍及其家長、該村村委會和水塘承包人,都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小軍及其家長承擔30%、村委會承擔20%,水塘承包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余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因見義勇為而遭受的損害,受益人到底是否需要補償。 我國《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沒有侵權人,或不能確定侵權人或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的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在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或不能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賠償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對見義勇為僅作道德評價,不足以傳遞社會的正能量。只有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更好地彰顯見義勇為的精神。”綜合考慮小軍家庭的經濟狀況,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調解。 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小軍及其父親共同賠償小棟父母3萬元,該村委員會賠償小棟父母7萬元,水塘承包人賠償小棟父母3萬元。(都市快報 程瀟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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