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正式對外發布,《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分析認為,此舉對于解決老人養老資金難題、盤活已有房屋資源等將起到積極作用。(9月14日《西安晚報》) “以房養老”并非我們的獨家發明,美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產生了這種養老模式,而我們國家一些城市的銀行也進行過試點。按理說,國務院鼓勵探索“以房養老”,給公眾增加了一條養老的渠道,何樂而不為呢?但是,從網上反映來看,對此表示疑慮甚至是批評的竟然不在少數。聯想到前不久網絡上關于延遲退休的討論,我們就不難理解這種疑慮,有人是在擔心,政府是不是借“以房養老”推卸自身的責任呢? 因此,厘定政府在“以房養老”中的責任與權力邊界,政府在“以房養老”以及相關的問題上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恐怕才能打消公眾的疑慮,“以房養老”才可能得到順利推行。 首先是政府的“不越位”。“以房養老”是一種市場行為,是由銀行與顧主完全自愿的行為,而不能把它理解為政府行為,通過政府自上而下強制推行的政策性行為。本來,“以房養老”是一個純粹的市場行為,并不需要特別說明,但鑒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慣性,恐怕可能將其作為一種政府行為來推動,這就容易引發民眾對于政府是否以此作為推卸養老責任的疑慮,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養老”這種模式中,一定要強調自愿。 另一方面,政府在“以房養老”的相關問題上更不能缺位。說到底,“以房養老”在目前的養老模式上只可能是一種補充形式。說到底,政府在養老問題上仍然要起到主導作用,并不能因為新增加了“以房養老”這種新型養老模式而減輕自身的責任。政府既不能推卸養老責任也不能減輕養老責任,這就要求政府仍然在大力推行完善社保體系,在推進社保資金安全和增值保值上,在統籌城鄉養老公平、企事業與公職人員養老公平上,要積極作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在有關推遲養老金發放問題上,要慎重小心;在養老問題決策上,盡量要進行立法聽證,達成社會共識。 政府在“以房養老”上的不能缺位還體現在對“以房養老”的政策和法律完善上,要盡量給“以房養老”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說,在“以房養老”上一個最大問題是,根據目前的法律,住宅的房屋土地使用權最長是70年,如果“以房養老”,土地使用權所剩無幾,哪個銀行愿意接盤呢?其實,“以房養老”遇到的問題遠不止于此,比如未來房價的不確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壽命等,政府應當好好地考慮這些銀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與政策難題,能通過法律完善解決的就加快立法步伐,能通過政策解決的,就盡快調研出臺相關政策。 “以房養老”模式推出,也并非子女義務的豁免。因此,有了“以房養老”模式,子女仍然須贍養父母,如果父母不愿意“以房養老”,子女不能強迫。即便父母進行了“以房養老”,仍然需要子女贍養的,子女也不能拒絕。當子女以父母進行了“以房養老”拒絕贍養時,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為父母們提供司法救濟,爭取他們的合法權益。楊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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