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烏龍事件訴訟案遭擱淺 投資者維權難
www.fjnet.cn?2013-10-07 15:01? ?來源:中國廣播網 我來說兩句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出師不捷,令光大證券索賠案蒙上一層陰影。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案件被駁回或者推遲立案的原因又是什么?有關投資者集體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應該如何更好的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呢?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吳永強和我們一起來關注:如何破解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困境。 我們知道,光大證券內幕交易事件已經過去一段時間了,盡管證監會對于光大證券做出了巨額罰款,而且,證監會也明確表態,對于投資者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的損失,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這讓很多的中小投資者充滿希望,也很看好訴訟結果。但是,據目前我們統計的這個情況來看,提起訴訟的股民的維權道路卻困難重重。 先來看廣州,首例廣州股民訴光大證券案在本月9號被當地法院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番禺區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此類案件需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包華:這個理由不是太充分,鑒定了是一個這個案件應該是在一個級別管轄上出現問題,如果這個案件現在受理的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告訴起訴的原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現在給答復出來的是說要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他們認為這個案件從級別管轄應該歸中院,但是就這個事件來說是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其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最高人員法院應該是指定管轄的,所以這個答復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據。 那我們再來看上海首例股民向光大證券索賠案,作為上海投資者的代表律師,本月初,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提起賠償訴訟,向光大證券索賠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10萬元。然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回應是“尚需研究”。法院方面表示,這一案件較為復雜,就此案如何受理、審理,法院系統內部正進行溝通研究,需要一點時間。除此以外,一位來自溫州的郭女士也委托律師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然而10個工作日已經過去了,法院方面仍沒有回復是否予以立案,超過法律規定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書面裁定書”之限。而法院方面的答復依然是“由于案件有重大影響,是否予以正式立案,需要進一步討論研究,請耐心等待”。 包華:這樣的答復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正好違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方向法院提出材料,提起訴訟之后法院應當受理,受理的意思是把這個案件收下來,進行相應的審查,在審查起訴要求的情況之下予以立案,而認為不符合起訴要求的話予以駁回的,工作時間是七天,一周之內法院必須給提答復。審查更多是一種刑事審查,不是案件實體審查,不涉及到這個案件是否嚴重、是否復雜、是否難判的問題。另外,一些事件就算再復雜,法院也應該給出一個解決方法,因為法院承擔著社會糾紛處理的職責,沒有法院解決不了的問題。如果個事情復雜,有重大影響,最終所決定的只不過是什么時候判的問題,而不是是不是立案的問題。 對于目前多地投資者維權訴訟案遭遇擱淺的情況,不久前在北京舉辦的光大事件投資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上,多位學者及證券律師都表示不看好索賠結果。 北大中國金融研究中心證券研究所呂隨啟認為,證監會只是給了光大事件一個內幕交易的定性,但這還不夠。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證監會應該將如何內幕交易,及內幕交易等詳細情況進行公開信息披露。 全國人大財經委正局級巡視員王連洲也表示,因為沒有具體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民事賠償操作起來較難,他建議法院不能永遠對此案的民事賠償不過問。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一欣律師認為,因為證監會只處罰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因此賠償問題只能圍繞“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做文章,但目前又存在三大問題:首先,我國缺失美國式集團訴訟,或者德國式的示范訴訟,只能一個一個提交申請,客觀上增加了維權成本;其次,內幕交易沒有司法解釋。至今為止,法院只受理了幾十個內幕交易案件,絕大部分由于沒有司法解釋而導致投資者敗訴;第三,假設不是內幕交易,全世界范圍內發生的烏龍指獲賠的案例也很少。因此,他認為除非設立保護基金,否則看空此案。 吳永強:從資本市場和社會層面的角度來說這個問題,就能說明我們資本市場老大難問題迄今為止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什么老大難問題呢?就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在這個過程當中,這么多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面對光大證券和機構所發生的自我權益喪失和遭受的損失,從法院、證券部門的主管機構、證監會來看,所給出的這種表態依然沒有體現出維護中小股民權益的根本性的原則,權責不對等光大證券享受了一些權益,但是在權益出現失誤錯誤的時候它所承擔的責任還不對等,所以在資本市場老大難問題我們喊了很多年,現在看起來解決得依然是非常讓人不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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