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一審獲刑六年 法院認定系故意引發爆炸
www.fjnet.cn?2013-10-16 07:08? 顏斐?來源:北京晨報 我來說兩句
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昨天上午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傳單上印“報仇雪恨” 法院經審理查明: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于今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著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于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 為規避安檢,冀中星將爆炸裝置捆綁于褲腿內出站。后被告人冀中星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18時20分許,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后,于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法院認定故意引爆 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引發爆炸進行了辯論。冀中星的辯護律師認為,冀中星將手中爆炸物倒手過程中不小心引爆,是過失而非故意,其過失爆炸行為沒有造成其他人死亡、重傷或財產重大損失,不應追究過失爆炸罪的刑事責任。 對此,法院認為,綜合全案證據,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并非過失。具體理由為:冀中星來北京前積極準備,攜帶爆炸裝置乘坐長途汽車抵達北京后,為規避安檢,隱藏爆炸裝置,后乘坐出租車前往機場,可見其對趕赴機場實施爆炸是有計劃、有預謀的。 從冀中星到案發現場后的行為表現來看,其先是在現場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后拿出隱藏的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并聲稱身上有炸彈,其行為逐步升級。 在民警趕赴現場對其進行勸說時,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裝置,爆炸的危險性和緊迫性絲毫沒有消減,隨后爆炸裝置即引爆,沒有證據表明其具有避免爆炸結果發生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 從整個行為過程來看,冀中星作為一名心智健康的成年人,理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爆炸結果的發生,即便其主觀上沒有直接追求爆炸結果的發生,也是對爆炸結果的發生始終持放任的態度,爆炸結果的發生并不違背其主觀意志。 關于冀中星的辯護律師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其行為構成爆炸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并酌予考慮。 另外,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綜上,法院根據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冀中星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稱需要回去考慮一下。冀中星的辯護律師表示,冀中星的家人希望冀中星上訴。 晨報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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