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因房產問題簽三份協議 丈夫不許妻子再嫁
www.fjnet.cn?2013-10-16 15:21? 汪清林?來源:南昌晚報 我來說兩句
因房子歸屬問題,雙方屢次簽離婚協屢次對簿公堂 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先后簽署了三份離婚協議,對房產的處分均有不同的表述,協議中丈夫甚至要求離婚后妻子不能再嫁。 夫妻離婚 丈夫要求妻子不再嫁 1997年,女子陳某與老公張某登記結婚。2001年,陳某與其單位簽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契約》一份,約定該單位將坐落于東湖區的一套房屋以成本價出售給陳某。協議簽訂后,陳某和張某用共同財產支付了房改款。2003年8月6日,陳某兩人因性格不合簽訂《離婚協議》一份,協議約定陳某一次性付給張某2萬元,張某放棄婚后財產。 2003年8月26日,陳某、張某又簽訂《離婚協議附加聲明》一份,協議約定張某同意與陳某離婚并同意放棄房產、家用電器等,但是陳某以后不再嫁人,否則男方不同意放棄婚后所有財產。協議簽訂后,雙方未按照上述協議的約定辦理離婚手續。 2003年9月9日,陳某與張某第三次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陳某一次性付給張某2萬元,兩人所有的房屋使用權歸陳某。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同時,陳某支付張某2萬元,坐落于東湖區的房屋一直由陳某使用。 三級法院一致駁回訴訟請求 2003年11月27日,陳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9月,張某以訴爭房屋在雙方協議離婚時未分割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房屋。2010年12月21日,法院以張某明確表示放棄婚后共同財產為由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也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隨后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仍遭駁回申請。2013年4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該房屋所有權歸陳某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房屋系陳某、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張某此前已提起了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并被駁回,所以該訴爭房屋所有權應歸屬于原告陳某個人享有。(劉媛 徐榮根 記者 汪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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