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意見領袖”如何以謠生財 董如彬被捕敲響警鐘
www.fjnet.cn?2013-10-17 07:11? ?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影響惡劣:混淆公眾視聽,挫傷群眾感情,損害國家形象 涉案人員王某某(女,27歲,河南人)是董如彬的粉絲,因仰慕其“正義敢言”,專程投奔成為其公司一員。 “上班第一天,董如彬告訴我,宣威市一家火電廠存在污染問題,讓我以村民的名義寫一篇文章,說火電廠污染與附近‘癌癥村’的出現有重大關系。”王某某回憶。 原來,云南某房地產老板在宣威的一處樓盤銷售不理想,歸因于附近一火電廠。2013年1月,董如彬獲知此事后,主動向該老板表示,自己有經驗,可通過炒作火電廠“污染”使其關停或搬遷。為形成轟動效應,董如彬起初提出炒作云南知名特產“宣威火腿”原料被該電廠污染而有毒。委托方認為太過分沒法采納,董如彬便設計實施了另一套方案—— 第一步,指使公司總經理侯某(男,43歲,云南省昆明市人,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捕)帶人前往宣威市某村(所稱“癌癥村”),假冒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該村癌癥多發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步,授意王某某假冒當地村民,憑空杜撰帖文《云南第一“癌癥村”是怎樣煉成的》,經董修改后發到網上。 第三步,董授意段某某從“專家學者”角度,將一篇關于火電廠污染的論文張冠李戴在該電廠身上,撰寫發布帖文《世界第一“癌癥村”形成的罪魁禍首》。 第四步,董安排公司職員購買多個“馬甲”ID,雇用“水軍”大量跟帖、評論。董還親自上陣,把帖文轉到自己的微博并發表攻擊性評論。據統計,董等人在網上發布類似帖文39篇,總點擊量超過15萬次,使“宣威火電廠致村民癌癥高發”快速升溫,形成輿論熱點。董如彬等人由此拿到10萬元“好處費”。 對此,宣威市衛生局出具證明證實:1979年以來至今,國家級相關科研機構組織各級專家持續監測并開展分析研究,結論為宣威肺癌高發與工業污染未見明顯關系。 警方表示,這次炒作只是董及其同伙所作的諸多案件之一。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他們不斷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通過惡意炒作大肆斂財。 2013年5月,云南某公司副總經理錢某因不滿法院對其一審判決,出資8萬元請董如彬惡意炒作,以期影響二審判決。董以委托人的原上司、已故的云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負責人劉某為“靶子”,在網上發布《云南航空界大佬之死:億萬家財盡付風流賬》等帖文,污蔑劉某之死是“春藥過量、馬上風”等,并無端質疑劉某生前有違法違紀問題。截至案發,董等人發布相關帖文9篇,被點擊91682次,對受害人家屬造成嚴重傷害。 對于這次炒作,董如彬的同伙都看不下去了。侯某在供述中說:“他的目的是為了收取錢財,活人也炒,連死人也不放過。” 警方介紹,董如彬為進一步提高所謂名望,想方設法迎合一些不良社會心態,在網上尋釁滋事,甚至不惜侵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2011年10月5日,兩艘中國船只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襲擊,13名中國船員遇害。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董如彬長時間在網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發表大量嚴重歪曲事實的言論。據不完全統計,該案發生以來,董如彬共編造傳播相關不實言論443條,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即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達31.5萬次,混淆是非、擾亂視聽、誤導公眾,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炒作湄公河‘10·5’案件,沒有直接經濟利益,只是認為不能不發聲,因為云南主辦此案,自己是云南著名網民,這些言論能引起網民更多關注,提升本人知名度。”董如彬供述。 懺悔已遲:“邊民”要有“邊界”,網絡需有法治 在審訊中,董如彬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他說,自己在團伙中是發起者、組織者、領導者和策劃者,形成了一整套炒作模式:接受委托后,首先雇請或安排網絡寫手編造主帖;然后安排技術人員購買一些“馬甲”、雇傭“水軍”頂帖、跟帖;之后董本人適時發表評論,邀約一些“網絡推手”和“知名博主”參與評論,使之成為網絡熱點,吸引傳統媒體進行報道,迫使有關部門滿足委托人訴求,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對于惡意炒作的后果,董如彬表示:“我很清楚,當中必然會有一些眾聲喧嘩、泥沙俱下,會產生各種負面影響。” “收人錢財,替人說話,所以在立場上、傾向上就會有選擇地發布一些對委托人有利的言論,導致不客觀、不中立,有不實之詞。”董如彬對自己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反思,并表達出悔恨之意—— “在真相不夠顯現、事實不夠清楚的時候,我僅僅出于自己的一些判斷,甚至是猜想推測……越想越覺得自己有問題。”在看過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邊民”說,司法解釋是網絡社會的“底線”和“紅線”,網絡名人或廣大網友發表言論應該謹慎,要“具備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社會良心”。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有底線才有自由,有邊界才有空間。有關人士表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出臺有關司法解釋,這既是為網絡言行劃定了明晰的法律邊界,更是向網絡誹謗等違法犯罪行為亮出利劍。良好網絡環境的建立和維護需要多方努力,特別是廣大網民要加強自律,理性參與,在法律框架內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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