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8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全文)
www.fjnet.cn?2013-10-22 13: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案例5 亞什蘭許可和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北京天使專用化學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瑞仕邦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蘇州瑞普工業助劑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亞什蘭公司系“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體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權利人,天使公司經亞什蘭公司許可在中國大陸境內合法使用上述專利。該發明專利系一種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但利用該方法制造的產品并非新產品。魏星光于1996年進入天使公司工作,先后擔任天使公司總經理和亞什蘭中國區業務總監職務,后離職并成為瑞仕邦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在瑞普公司成立后又擔任該公司董事。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生產制造并銷售了與涉案方法專利所生產的產品相同的完全水性聚合物濃縮液。亞什蘭公司和天使公司雖通過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公證保全等多種方法調查收集涉及被告生產工藝的證據,但仍未獲得能夠證明被告完整生產工藝技術方案的全部證據。亞什蘭公司和天使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瑞仕邦公司和瑞普公司生產銷售的上述完全水性聚合物濃縮液構成專利侵權,魏星光構成幫助侵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0萬元;同時針對本案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聯的商業秘密侵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專利方法涉及的產品是一種具有特定客戶群的工業用化學制劑,權利人既無法從公開市場購買,又無從進入瑞普公司車間獲知該產品完整的生產工藝流程,亞什蘭公司已盡合理努力窮盡其舉證能力但仍難以證實被告確實使用了其專利方法。考慮到魏星光及瑞普公司主要技術人員原均系天使公司工作人員,有機會接觸到涉案專利方法的完整生產流程,同時瑞普公司雖主張其生產工藝中某些物質的添加方式和含量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不同,但在法院釋明的情況下仍拒絕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被告使用專利方法生產完全水性聚合物濃縮液的可能性較大,在被告未提供進一步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可以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侵犯了涉案專利權,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在此基礎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瑞仕邦公司、瑞普公司和魏星光承諾不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瑞仕邦公司和魏星光就本案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支付亞什蘭公司人民幣1500萬元補償金,就相關聯的被訴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支付亞什蘭公司人民幣700萬元補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合理運用證據規則以事實推定的方式認定侵犯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權并通過調解達成高額補償金的典型案例。由于侵權證據的難以獲得性,產品制造方法專利尤其是不屬于新產品的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本案中,審理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權利人已盡合理努力并窮盡其舉證能力,結合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產經驗,能夠認定同樣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專利權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而將舉證責任適當轉移給被訴侵權人。同時,審理法院在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其使用了專利方法。這種方法合理減輕了方法專利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對于便利方法專利權利人依法維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審理法院出于妥善解決社會矛盾的考慮,在案件審理中聘請技術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確保案件事實認定質量,并在查明事實和明確是非的基礎上促成當事人達成以合計支付人民幣2200萬元高額補償金為條件的調解協議,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 案例6 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銳邦公司作為被告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與強生公司已有15年的經銷合作關系。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及附件,約定銳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舉行的強生醫用縫線銷售招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2008年7月,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私自降價為由取消銳邦公司在阜外醫院、整形醫院的經銷權。2008年8月15日后,強生公司不再接受銳邦公司醫用縫線產品訂單,2008年9月完全停止了縫線產品、吻合器產品的供貨。2009年,強生公司不再與銳邦公司續簽經銷合同。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在經銷合同中約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原告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39.93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相關市場是中國大陸地區的醫用縫線產品市場,該市場競爭不充分,強生公司在此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勢力,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在本案相關市場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同時并不存在明顯、足夠的促進競爭效果,應認定構成壟斷協議。強生公司對銳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醫院經銷資格、停止縫線產品供貨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強生公司應賠償上述壟斷行為給銳邦公司造成的2008年縫線產品正常利潤損失。據此判決強生公司賠償銳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國內首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件,也是全國首例原告終審判決勝訴的壟斷糾紛案件,在我國反壟斷審判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案涉及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進行反壟斷分析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該案二審判決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法律評價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分析評價因素等問題進行了探索和嘗試,其分析方法與結論對推進我國反壟斷案件審判和反壟斷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判決,充分體現和發揮了人民法院依法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職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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