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金華10月23日電(見習記者 胡豐盛 實習生 李婷婷 通訊員晉宣)浙江縉云李某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半年內三次上訴,終于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李某加班工資17613元。 2012年3月,李某到浙江邦邦物業有限公司從事成本會計工作,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并約定實行計時工資,月工資為5500元,合同期限為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2012年12月7日,公司單方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了員工辭退手續。 然而,李某認為單位拖欠了加班工資,多次與公司協商無果后,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了仲裁。 2013年3月25日,縉云縣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了李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 2013年4月2日,李某將浙江邦邦物業有限公司訴至縉云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支付給原告的工資明顯高于縉云縣最低工資標準,故不予支持原告希望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 收到一審判決書后,李某不服,繼而上訴至麗水中院。 李某訴稱,他每周工作6天以上,而且在法定節假日從未休息,但用人單位并未付其加班工資。浙江邦邦物業有限公司辯稱,雙方在招聘時曾口頭約定一周應上班6天,且已把應付工資都支付給了李某。而且上班期間李某從未提過加班工資的事,說明其已認可,所以不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 法庭針對勞動合同、工資結算表等進行了審查,經查明,上訴人于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每月上班26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職工上班時間,且工資結算表中不能體現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加班工資。另外,上訴人上班期間包含5個法定節日假期,但由于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在法定節假日里加班,故認定上訴人加班時間均為休息日。因此,經計算后認定上訴人加班天數共計41.36天,加班費共計20917.7元。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加班工資17613元。其余3304.7元加班工資,由于上訴人并未提出主張,故不予處理。 據了解,現行企業招工的勞動合同,大部分沒有關于約定加班工資的條款。一方面由于工人加班浮動性較大,較難統計確切的加班時間;另一方面,工人上班期間一般不會向用人單位討要加班工資,只有辭職時不滿工資待遇才會尋求救濟。因此,部分用人單位存在僥幸心理,不予明確約定加班工資,這也為今后糾紛處理埋下了隱患。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勞動關系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詳細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對于上班時間、加班工資等事項更應在合同中明確體現。(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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