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孩與13歲女友偷嘗禁果 被判強奸獲刑1年
2013-10-29 08:15:10? ?來源:錢江晚報 責任編輯:陳瑋 我來說兩句 |
一年前,15歲的男孩小陳(化名)交了一個女朋友,女朋友小他2歲。 兩人偷嘗禁果,無意中被女孩的父母發現了。父親報警。因為第一次發生關系時,女孩未滿14周歲,昨天,小陳被奉化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小陳1997出生,是一所職業學校的學生。去年5月,他在QQ上認識了一個1999年的女孩。沒多久,兩人就戀愛了。 去年7月,兩人開始偷嘗禁果。女孩的父母無意中知道了此事,非常憤怒,帶著女孩到派出所報案,稱小陳強奸了女兒。 小陳第一次和女孩發生關系時,女孩還不滿14歲。警方問他,是否知道女孩的實際年齡,小陳說,知道。他被警方以強奸罪刑拘。 昨天,奉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陳明知他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多次與之發生性關系,應以強奸論處罰。因未滿18周歲,小陳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為什么構成強奸罪? 未成年男孩因為早戀,和不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關系,從而獲刑的案例,各地一直都有。這種強奸案不典型,但爭議不小。 爭議的聲音在于,如果少女自愿,早戀的男孩就太冤了。 但在業內,這類案子幾乎是沒有什么爭議的。 刑法明文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小陳明知該情形,卻仍多次與女孩發生性關系,按律獲刑沒有疑問。 刑法這樣規定,是因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由于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視為侵犯幼女關于性的自主決定權,犯強奸罪。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幼女身心健康。陳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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