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對加大違法違規處罰額度
www.fjnet.cn?2013-10-30 18:34? ?來源:中國廣播網 我來說兩句
央廣網北京10月3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周剛剛出爐,《食品安全法》修法工作本周也被提上日程。昨天(29日)起,《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正式公開征求意見,時隔四年,伴隨食品生產、消費領域的變化,這部法律也將因時而變。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今天(30日)接受中國之聲獨家專訪時表示,這份《送審稿》的最顯著特點,就是“嚴”。 徐景和:總得來講,按照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的要求,在整個法律制定當中加大對違法違規的處罰,應該說食品安全法的很多條文和原來的條文相比,提高了處罰額度。 具體來說,徐景和舉例,在追究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行政責任的過程中,處罰力度、尤其是財產罰力度,大大加強。 徐景和:行政處罰過程當中,區分了故意和過失,對故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比如修正案提出第110條,一共有12個條款,12個條款相對比較嚴重,而且一般都故意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違法生產經營獲值不如一萬的,并處5萬以上15萬以下罰款,獲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獲值15倍至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相比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的規定,《送審稿》“十五至三十倍”罰款的額度提高了整整兩倍;與此同時,《送審稿》將對違法違規結果的懲戒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這意味著,一旦通過,新法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態度將“只論動機、不管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這個加大了懲罰力度,原來只有造成損害結果以后,才負賠償責任等,但是食品和藥品不一樣,藥品可能是劣質吃了就會造成損害后果,但是食品即使添加了一些對人體健康不利的添加劑,或者不會吃了就出現問題,這種情況很少,只懲罰結果最后受懲罰的人很少,也不能制止違法經營行為。既然有這種行為,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都要進行懲罰,可以真正從源頭上把食品安全搞上去,這是立法一個新思路。 與此同時,和新消法一樣,“十五倍至三十倍”的罰則也面臨“是否可以繼續提高”的質疑。吳景明表示,從學術角度,“下有兜底、上不封頂”的懲罰固然有力,但作為法律,更要考慮實際執行中的平衡。 吳景明:作為我們專家,打擊違法行為就應該采用下有保底上不峰頂的做法,但是可能還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為咱們國家畢竟不像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那么高,還得分步走,一步步來,相信以后逐步的法律制度嚴格后,咱們的食品質量能夠和發達國家保持同樣的水平。 除了“嚴”,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提到的另一個關鍵詞是:“新”。 徐景和:這一次食品安全法增加一些新制度,比如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貼牌生產等規定,同時也規定了一些食品安全,責任約談、通信檢查等制度。 作為新興食品銷售渠道,網絡平臺的發展在這幾年里毀譽參半。徐景和介紹,在擬定《送審稿》過程中,網絡平臺也是食藥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徐景和:這一次我們在修改過程中,也進一步多方面的爭取意見,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該取得生產食品經營許可;二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查驗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三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即使進行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生產經營許可證頒發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四是網絡食品交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如果未履行上述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的時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變行賠付。最后是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頒發地監管部門負責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行監督管理。 對網絡電商“先行賠付”義務的引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表示贊同。 吳景明:一般的銷售,消費者可以當面去判斷這個食品好壞是否到期,它描述是否真實,但是作為網上可能隱瞞了一些信息以后,消費者就無法判斷這些東西,可能最后買到不是三無產品,可能就是過期、變質的產品這種情況,所以必須加重網絡平臺的責任,以便網絡平臺和經營者之間形成利用平臺銷售食品的時候更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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