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路過工地被砸高位截癱 打官司4年沒拿到賠償
www.fjnet.cn?2013-11-01 07:13? ?來源:大河網 我來說兩句
2009年3月,路過一民房建筑工地時,在鄭州市陳寨做生意的農民李紅偉被從10樓掉落的車輪砸到,致高位截癱(《河南商報》曾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9月6日予以報道)。此后,李紅偉的妻子岳霞開始了邊拾破爛掙錢邊打官司的維權之路。法院一審判決后,包工頭60萬余元的賠償款始終未賠付到位。經李紅偉申訴,檢察院提起抗訴,10月30日下午,這起打了4年的官司在金水區法院開庭再審。 現狀 賠償款拿不到,官司打了4年還沒完 法院查明,2008年7月10日,陳田林之子陳濤與楊斌簽訂了承包協議書,由楊斌承建位于陳寨的一套12層民宅。2009年3月14日,李紅偉被從施工現場掉落的車輪砸傷。經鑒定,李紅偉胸椎骨折伴脊髓損傷為二級傷殘,另有兩處十級傷殘。 2010年4月,法院判楊斌承擔80%的責任,賠償60萬余元;陳田林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7.2萬余元。宣判后,陳家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楊斌一直未賠付到位。 “除了看病時拿了8.9萬多元,楊斌再也沒拿過錢,宣判后再也找不著他了。”岳霞說,法院到楊斌的家里強制執行,也撲了個空。賠償款拿不到,李紅偉和岳霞到檢察院申訴。2012年12月5日,鄭州市檢察院出具民事抗訴書,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陳濤和楊斌屬于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經鄭州市中級法院裁定,此案由金水區法院再審。昨天下午的庭審上,楊斌并未到庭。 岳霞說,為給丈夫看病,已花了40多萬元。自己沒什么文化,出事后,一直靠拾破爛和發傳單維持生活,一家人吃飯要靠李紅偉的妹夫接濟。 焦點1 房主和包工頭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原告 承包協議無效,房主和包工頭都有過錯 李紅偉的代理律師稱,陳濤違反相關規定,在宅基地上建12層房屋,而楊斌并沒有建筑施工資質,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書是無效的。 而且,楊斌在施工時疏于管理,致使施工工具墜落,造成李紅偉人身損害,其行為存在過錯。 此外,陳濤作為發包人,明知楊斌沒有資質還讓他施工,不僅存在監督過失,還放任不作為,亦存在重大過錯,與楊斌屬于共同過失。 該律師認為,雙方過失行為相互結合,導致行人李紅偉被嚴重砸傷,屬于共同侵權。 被告 申訴的責任主體有錯誤 根據鄭州市檢察院的抗訴書,認為構成共同侵權的是楊斌和陳濤,但鄭州中院裁定中提及的被申訴人是楊斌和陳田林。 昨天出席庭審的陳田林的代理律師認為,抗訴意見并未稱陳田林構成共同侵權,因此不應當讓陳田林成為這次庭審的被告人,原告申訴的責任主體有錯誤。 焦點2 房主和包工頭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 共同侵權造成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 李紅偉的代理律師說,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兩被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是像原審判決的那樣承擔按份賠償責任。“陳家和楊斌之間是雇用合同關系,雇主是陳濤和陳田林,出了事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但楊斌作為雇員沒有建筑資質,所以應該由雇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該代理律師說。 如果對方承擔連帶責任意味著什么?該代理律師稱,連帶責任,是指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如果構成連帶責任,在幾個債務人中,即便有人躲避債務,債權人也可以找其他任何一名連帶債務人要求償還所有債務。 被告 應該由包工頭承擔責任 陳田林的代理律師稱,陳家和楊斌簽訂的承包協議是典型的承攬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意外,陳家作為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應該承擔責任的是楊斌,我們認為原告受重傷,應該得到同情和幫助,才決定賠償這么多錢。”陳田林代理律師稱,李紅偉得不到賠償款是因為楊斌不履行判決,李應通過執行渠道取得賠償款,而不是去申訴。 (文中部分當事人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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