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房鞏固婚姻失敗 離婚后想撤銷贈與被駁
www.fjnet.cn?2013-11-06 20:54? 孫瑩?來源:北京晚報 我來說兩句
靳先生與楊女士原是夫妻,婚后靳先生將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誰料加名剛四個月,兩人就離了婚。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贈與。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靳先生的訴訟請求。 加名后就離婚 丈夫欲收回房產 靳先生在起訴書中稱,他與楊女士于2008年1月登記結婚。2007年1月,靳先生購買了原宣武區的一處房產,房屋總價款96萬余元。靳先生的父母出資62萬元交納買房首付款,此后還給靳先生共計13萬元還房貸。剩余房屋房貸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償還。 婚后,楊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加名。2009年7月,靳先生與楊女士共同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兩人各享有房產一半份額。 靳先生說,他無償贈與楊女士50%的房產份額,是為維護夫妻和睦、家庭穩定的善意贈與行為,可楊女士在贈與完成后僅4個月,就提出離婚分割財產。靳先生認為,前妻的行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從而使他善意贈與行為的目的不能實現,應依法撤銷。 楊女士在庭上表示,靳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系,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登記在雙方名下,按份共有各50%產權。 法院判決贈與完成 法院認為,靳先生與楊女士登記結婚后,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前重新約定各自對于房屋的共有份額,并領取了房產證,靳先生對房產的自愿處分行為可視為夫妻間的贈與行為。依據贈與合同和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訴爭房屋在雙方達成贈與合議并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后,贈與行為已全部履行完畢。 靳先生現以楊女士在領取房產證后4個月就提出離婚,違背其善意贈與的初衷為由要撤銷贈與。但是,靳先生的贈與行為并沒有明確約定附隨義務,因此靳先生主張撤銷贈與楊女士房屋50%產權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簡而言之,靳先生將自己的一半房產贈與妻子,卻沒有明確約定以婚姻存續、白頭到老為條件,在贈與完成后,即便兩人離了婚,靳先生也沒有了撤銷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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