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1月11日電 (王艷龍)昆明祿勸一男子建設養殖場租給當地一家公司搞養殖。因養殖場處于昆明“一湖兩江”(滇池、長江、珠江)禁養流域,該公司主動搬遷獲得了100余萬元補償款,該男子以自己未獲得補償款為由,將這家公司和祿勸農業局告上法庭,并在一二審中打贏官司,但卻遭到檢察機關抗訴。1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再審該案。 2008年6月,祿勸人楊清華與祿勸人和公司股東張仲文與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建蓋養殖場租給人和公司管理使用,租期十年。2011年1月,楊清華又與人和公司的三名股東王正友、張仲文、張大文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就拆遷補償費的歸屬作了約定。2008年,昆明市發布了“關于昆明地區‘一湖兩江’流域禁養范圍規模畜禽養殖遷建扶持指導意見”,決定對次年12月31日前在“禁養區”內主動完成關閉,搬遷到“禁養區”外新建,并能繼續從事規模養殖的給予適當補償(其中,現有規模養殖設施補償按實際圈舍建筑面積測算,種豬舍每平方米平均250元)。補償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80%,縣級財政承擔20%。 2009年,人和公司將養殖場搬離禁養區外新建,并繼續從事規模化養殖,經驗收公示,人和公司獲得補助資金1046450元,含原有圈舍1398平方米的補償款349500元。祿勸農業局所屬部門畜牧獸醫總站根據人和公司提供的搬遷手續將原有養殖場的搬遷補償款由市財政承擔部分837100元發給了人和公司,由縣承擔的未兌現,雙方發生糾紛訴至院。 隨后,當地法院依法判令人和公司在30日內返還楊清華市財政撥給的279600元,駁回其對祿勸農業局的索賠以及其他請求。人和公司和祿勸農業局提起上訴,昆明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判決后,人和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檢察機關認為原審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抗訴,云南高院指令昆明中院再審。 庭審中,人和公司認為,昆明市“指導意見”規定必須主動關閉,且要新建并繼續從事養殖才能獲得補償,楊清華只是一個出租方,該養殖場拆除后沒另建場所繼續養殖,不應該獲得賠償。 祿勸縣農業局代理人稱,楊清華除能提供一個租金手續外,沒有其他證據,對其所有權表示懷疑。同時,農業局將錢補償給人和公司合法。祿勸有80多戶屬于禁養搬遷對象,但沒有按照政府要求搬遷,大多沒有獲得補償,他獲得補償將會給他人效仿。 楊清華代理人認為,補償款下來屬于租賃雙方內部怎么發的問題,沒有原建就沒有搬遷后新建,二者缺一不可,要全面理解政府文件。 由于人和公司不愿意調解,法庭選擇擇日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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