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一名34歲的家電企業銷售高管翁花(化名),打著投資合作電視機項目、太陽能項目的幌子,以借款或投資方式騙取他人700多萬元。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翁花因詐騙罪獲刑15年。 2011年4月至5月間,翁花通過虛構合作電視機項目及投資太陽能項目,共詐騙被害人林某252.8萬元、陳某210萬元。翁花事后償還林某66.5萬元,通過其丈夫轉給林某10萬元;償還陳某44.9萬元;林與陳轉讓翁花抵押的一間鋪面,各自得到3.2萬元。此外,翁花還騙得多位同事朋友幾百萬元。2011年10月,翁花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翁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投資或合作電視機項目、太陽能項目,以高利息為誘餌,以借款或投資的方式騙取他人共7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今年3月6日,海口中院一審宣判此案。翁花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宣判后,翁花上訴稱,她與被害人都是借貸關系,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原判定罪錯誤,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原判認定詐騙數額錯誤,其實際借款數額并沒有那么多,部分借條只是白條,且原判量刑過重。 據了解,二審庭審中,檢方建議維持原判。海南高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翁花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經查,翁花以做生意和合作項目為由向他人借款,但其借款并未用于所稱的項目中,而是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其他用途。其明知自身負債累累,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仍然以高利息為誘餌,虛構承擔電視機或太陽能項目的事實,隱瞞自己無償還能力的真相,向他人借款,足以證實翁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翁花的行為主要針對自己的朋友和同事,而并非針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其借款方式主要為虛構項目誘使他人投資借款,從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并非直接利用高利息向公眾吸收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日前,該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王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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