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釋疑推行官邸制:部分干部占住房成個人資產
2013-11-17 07:07? 鄒樂?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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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接 美國:總統州長必須住官邸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只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應搬出。基于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市長則可選擇自愿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自購居所居住。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只需交納象征性的年租金1美元。 德國: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 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國家為兩間房間配備相應附屬設備和承擔相應的房租。所有的聯邦官邸,均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家具、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法國:各部部長住房補貼制 法國的官邸制范圍比德國還要小,除政府領導人外,國家對各部部長也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實行了住房補貼制度。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面積限定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面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 日本:兩類官員免費用住宅 日本的情況比較特殊。在小淵惠三執政時,除了首相和房屋長官保留官邸外,其余官邸一律廢除。但是仍有兩類官員可以免費使用住宅:一類是內閣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級官員和國會有關領導;另一類是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員。在這些享受免費居住公務員宿舍的高級官員的住宅中,應配備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財物,免費提供給他們及其家屬使用。 韓國:四個職位有專門官邸 韓國只有總統、總理以及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官邸。 官邸制建議方案 何為官邸制? 所謂官邸制,就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制度。 哪些人實行官邸制? 就實行官邸制,課題組提出四點建議。 首先是明確實行官邸制的適用范圍和主體資格條件。方案建議,確立官邸制范圍不一定只與官員的行政級別掛鉤,主要是從國家的尊嚴、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潔四個原則出發。 范圍宜限定在四類人群: 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哪些人實行公宅制? 對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可以實行公宅制。實行公宅制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于實行官邸制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干部異地任職怎么辦? 任職期滿后必須從官邸搬出 課題組的第二個建議是探索異地任職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徑。 汪玉凱介紹,在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級。鑒于我國正部級以下的領導干部都參加了房改,所以原則上在異地任職入住官邸時,不管其是否帶家屬前往,領導人的原房屋都應該保留。但任職期滿后必須從所住官邸搬出。 考慮到房屋在不同地區間的價格差異很大,對那些從低房價地區交流到高房價地區的領導人,比如進京,就要考慮相應的補償政策,如確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許其在京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房。 年輕領導干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場上按市場價租房或買房,國家提供租房補貼,如果不擔任領導職務后就不能繼續享受租房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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