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原本已經對當時占有的財產做出了分割,但離婚后的夫妻雙方因為財產的變動再次訴諸公堂的案子屢見不鮮。近日,湟中縣人民法院漢東法庭對李某訴前夫張某因土地征收引起的不當得利糾紛做出一審判決,以張某占有四人份不當得利為由,最終李某母子三人獲得過渡費6210元,生活補助金9000元以及75平方米安置房優惠指標。 2007年李某與張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尚未成年的兒子由父親張某撫養,李某和張某原共同所有的7間住房歸張某所有。雖說婚是離了,但李某及兩個子女的戶口信息卻還登記在原來的戶口簿上,并沒有遷出。就是這個小小的細節,為后來的糾紛埋下了隱患!2008年,四人原居住的耕地和宅基地被國家征收,張某按戶口本記載的人口數4人領取了全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款、過渡安置費、失地農民生活補助金,以及100平米的安置房一套。李某及兩個子女得知后將情況訴至法院,希望張某能返還不當占有的過渡費和生活補助金,并要求將100平米安置房判歸自己所有。 經湟中縣人民法院查明,張某對占有的不當資金應返還。至于安置房,張某也有居住、生活、使用的權利。即對原告提出的安置房判歸自己所有的主張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返還李某母子三人過渡費6210元,生活補助金9000元以及享有75平方米安置房優惠指標。這起長達4年多的糾紛最終圓滿畫上了句號。(作者:李楠 周向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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