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如何規范化、陽光化破冰前行?歷經一年多時間,昨天,《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下簡稱管理條例)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根據規定,該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它的出臺對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促進溫州民間金融不斷規范有重要意義。 “它是對溫州金改成果的確認和鞏固。”參與條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說。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這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規范民間借貸 借款300萬以上強制備案 這次通過的管理條例,主要規范了三大類民間融資行為: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以及定向集合資金。 在風險控制上,條例推出了一系列新規定,在法律上填補了民間金融監管空白。 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條例明確了民間融資歸口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管理。在這之前,因為權責不明,民間借貸的監管處于類真空狀態,無法可依。 另外,以立法形式規定大額民間借貸強制備案,這在全國還是首次。 條例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累計借款余額1000萬元以上的;單筆借款金額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或者累計借款余額5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30人以上的。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托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這是硬性規定。 此前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在條例中并未實現突破,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在民間借貸的人員參與上,條例也做了限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這是為了防范關聯性的權力尋租,因為公務員、金融從業者掌握著一定的資源。 作為民間融資立法的積極推動者,周德文認為,通過這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政府監督;另一方面,能拓展企業融資空間,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他期待未來民間融資的管理條例能向全國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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