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11月27日電 (鐘宣)發生車禍后,肇事者也就是投保人逃逸現場。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商業第三者險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打出了“免責牌”: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駕車逃逸,根據責任免除的相關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而經重慶兩級法院審理認定,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了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因此,有關責任免除約定不產生效力。 肇事者逃逸現場 按照按揭貸款購車的方式,周師傅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輕型小貨車。 當時,保險及貸款均由按揭公司直接辦理。周師傅在空白貸款協議、保險認購材料上簽字,由經辦人員交回公司辦理,辦好后再將相關手續交給汽車銷售公司。 由于是代辦形式,投保人填寫保單時,沒有對保險條款相關內容向投保人作說明,汽車銷售公司只將保險卡交給投保人周師傅,投保卡上記載了投保人姓名、車牌號、保險日期、保險險種。 2011年4月,周師傅在某財險萬州分公司(后簡稱萬州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 2011年6月5日晚間,周師傅駕駛輕型小貨車,沿濱湖路由西往東行駛。而此時,看不見的對面道路上,有兩輛兩輪摩托車正沿濱湖路由東往西行駛而來。 一輛摩托車由鄒某駕駛。鄒某沒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當天也沒有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而且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沒經公安機關登記,并搭乘一名人員。 另一輛摩托車由陽某駕駛。陽某同樣沒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沒有戴安全頭盔。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核載兩人,當天實載三人。 當三車遭遇時,周師傅駕車沒有實行右側通行,沒有按照交通信號行駛,在與對面來車有可能會車的情況下超車。電光石火間,三車相撞在一起,造成鄒某重傷,陽某和兩名乘員不同程度受傷,以及三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周師傅逃逸現場。經當地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周師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承擔商業第三者險賠償 鄒某受傷后,在當地和重慶住院治療,共計用去醫療費近43.56萬元。周師傅墊付醫療費31.15萬元,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1萬元,救助基金支付6162.96元。 去年7月,經司法鑒定,鄒某右側肢體偏癱構成道路交通事故Ⅲ級傷殘,顱骨修補術后構成道路交通事故Ⅹ級傷殘。 因賠償事宜難以達成一致,鄒某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周師傅、萬州保險公司、開縣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9.2萬元等。 法院一審認為,從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周師傅駕車是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鄒某、陽某無證駕駛、未戴安全頭盔、超載,雖然也是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但不是發生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投保人周師傅只是在投保單上簽名及領取了保險卡,保險公司并沒有對保險條款向周師傅作任何明示說明,保險合同有關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周師傅無效。 被保險人周師傅要求保險公司向受害人鄒某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減少訴累,對鄒某要求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商業第三者險賠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鄒某傷后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109.67萬元,扣除被告周師傅、保險公司、救助基金支付的款項外,損失余額76.9萬余元。由開縣保險公司在摩托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由萬州保險公司在小貨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20萬元。由周師傅賠償9萬元。 沒作明確說明約定不產生效力 宣判后,萬州保險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周師傅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請求法院依法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對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已向周師傅作了明確說明,且無證據證明周師傅領取了保險條款。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周師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中有關免除條款的約定不產生效力。 因此,保險公司上訴稱周師傅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其不應承擔商業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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