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和《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規定》對裁判文書上網作出了具體性規定,并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據悉,《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意見》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裁判文書不上網要審批 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為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新《規定》于2014年1月1日實施后,2010年《規定》將同時廢止。 據記者了解,與2010年《規定》相比,此次實施的新《規定》15個條文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將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上網要求由“可以”改為“應當”;二是將生效裁判文書“上網要審批”改為“不上網要審批”,即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三是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四是要求上網文書原則上不得修改、更換和撤回;五是明確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各級人民法院文書上網的統一平臺,應當提供便捷的系統,方便公眾檢索和查閱裁判文書。 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裁判文書的公開有利于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職業化水平;可推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讓每一個社會成員作出合理預期,知道哪些是合法行為,哪些是不合法行為;對法學教育提供了大量研究素材;以前老百姓廣為議論的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也將得到緩解;同時可以抵制各種不當干預,確保司法公正。 哪些裁判文書上網 為避免對裁判文書選擇性公布,《規定》第4條明確要求,除4種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均應當在互聯網公布。這4種情形是: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3、以調解方式結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對于“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的審定程序方面,《規定》第九條明確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裁判文書存在不宜在互聯網公布情形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查后報主管副院長審核確定。為防止拖延公開,《規定》第八條明確要求,裁判文書生效后七日內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 在確保公布的裁判文書真實性方面,《規定》強調當事人實名公開。即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滿足公眾獲取真實信息的需要。 據了解,實名公開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做法,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等真實信息,能夠更好地保障公眾行使知情權和監督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當然,實名公開自然人姓名,可能會對其生活、學習、就業帶來一定影響。因此,為了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隱私權和其他個人信息安全之間的利益關系,《規定》明確了進行匿名處理的三種情況:一是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三是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于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規定》還要求,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進行刪除處理。 全面推進三大平臺建設 今天上午同時頒布的《關于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則明確提出全面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這三大平臺包括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信息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平臺。本報記者 張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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