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爭議焦點 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還是過失引發爆炸。綜合全案證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發爆炸,并非過失。關于辯方所提本案案發起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系為了反映訴求、引起關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進行,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國際機場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攜帶爆炸裝置從山東至北京,該行為本身即違法,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時一并酌予考慮。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認為量刑過重 一審宣判后,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庭外向記者表示法院說已經輕判,但他認為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決屬于從重的判決結果。律師還表示,認定事實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沒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搶手中的鞭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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