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開羅宣言》在日本各界遭受刻意冷落,甚至狡辯《開羅宣言》無非就是三個國家領導人的一個宣言,不能等同于國際法。還有日本右翼學者一再聲稱,日本并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字,不具備法律效力。高洪強調,這些立場從根本上都站不住腳,因為在國際法當中,宣言或者以公報形式公布出來的宣言都被視為國際條約。此外,《開羅宣言》已經經過《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書》的確認,所以它確實有國際效力,對日本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拼命質疑《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歷史意義,日本還試圖利用《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來抵消和淡化《開羅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義,以此作為其對釣魚島主權的解釋。 《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特殊背景下,美國等國家與日本簽訂的片面媾和條約,把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作出重大貢獻和犧牲的中國等國排除在外,且《舊金山和約》多處內容不符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對此,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系研究院教授劉江永說:“由于各種歷史原因,《舊金山和約》簽署過程中,中國大陸和臺灣都沒能派代表與會。《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大背景下,沒有中國這個重要的戰勝國參與下與日本所簽訂的。1950年,周恩來總理就發表聲明,稱《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此后中國政府多次對此進行嚴正聲明,表示《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 《舊金山和約》中提到,日本放棄臺灣及澎湖列島的領有權、行政權等一切權利。將北緯29度線以南的島嶼(包括釣魚島)由聯合國托管,唯一托管國為美國。劉江永表示,北緯29度以南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日本就把它單方面想獲取的利益不斷往《舊金山和約》這個“筐”里裝,其據此的解釋就缺乏公正性。除此之外,1971年美日達成“歸還沖繩協議”,將沖繩和琉球歸還日本,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遭到中國大陸及臺灣強烈反對和抗議。美日的這一行為造成了迄今仍然沖擊中日關系、影響地區穩定的釣魚島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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