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解讀三中全會《決定》“反腐新規”
2013-12-01 17:4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陳瑜輝 |
分享到:
|
本網提問:《決定》對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都有重大改革,體現了什么原則精神? 李雪勤:大家看到,這次《決定》專門用一個部分來部署“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這是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報告精神的延續,體現了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的要求,體現了我們黨堅持的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原則,已經成為中國特色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 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兩個全覆蓋”的改革舉措,正是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體現。 一是派駐監督要全覆蓋。根據黨章規定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任務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紀委履行監督權的重要體現。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全面派駐。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派駐機構。今后,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二是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只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一般不從駐在部門產生。三是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單位負責,工作經費應列入駐在單位預算。 二是巡視監督要全覆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也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考慮。一是全面覆蓋。對所有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巡視,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二是抓好重點。要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進行,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范圍之內。三是發現問題。要著力發現領導干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違反八項規定、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的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總之,要通過加強制度創新和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體制。要強化派駐機構監督執紀作用,提高履職能力。強化巡視機構的巡視監督,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當然,制度建設需要大量實踐探索。無論是派駐制度改革還是巡視制度改革,都有一個循序漸進、逐步落實的過程,先從具體實踐做起,不斷深化,再形成制度。 本網提問:《決定》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對強化責任追究有什么樣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就頒布實施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又頒布了修訂后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它在增強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各級黨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個“兩種責任”的要求,為我們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實施責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級黨委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領導班子要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班子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班子其他成員要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起主要領導責任,切實做到“一崗雙責”。各級領導干部要把自己擺進去,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實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同時,要把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一定范圍內開展評議,以此督促領導干部切實負起責任。 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好監督責任。要堅持在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協助黨委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并把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責任追究,鐵面執紀,該組織處理就組織處理,該紀律處分就紀律處分。還要適時對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增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威懾力。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統一。如果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者發生系統性、普遍性、區域性的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都將被倒查,被追究責任。 |
相關閱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