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潘靜波 記者周凱)賬戶中明明有錢,上海市民萬先生(化名)卻被銀行告知資金不足,房貸還款不成功。原來,他賬戶中一筆3個月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動轉存了,并未轉為活期,以致扣款不成。萬先生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中留下了不良記錄,憤而訴至法院。日前,上海一中院就該起儲戶狀告銀行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發出二審判決,認定銀行對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動轉存還是解凍轉為活期未予明確,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銀行協助撤銷萬先生不良征信記錄。 2005年1月,萬先生為買房向某銀行分行貸款95000元。同年10月,萬先生在分行開立銀聯個人借記卡一張,用于房屋貸款委托扣款使用。2011年9月,萬先生通過電子銀行向上述借記卡賬戶轉入4000元,并將其中3000元轉為定期存款,存期3個月,當時賬戶中活期存款余額為2491.01元。此后,銀行分別于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各扣款739.39元,2012年1月20日,萬先生借記卡賬戶活期儲蓄存款余額為274.94元,不足以支付該月應還貸款,銀行將上述余額扣除后,短信告知萬先生因其賬戶資金不足,房貸還款不成功。 經與銀行客服中心交涉,萬先生得知其在2011年9月通過電子銀行辦理的3000元定期存款已于到期日自動轉存,故借記卡活期存款余額不足。萬先生認為,其在銀行“個人電子銀行”相應轉賬頁面使用“卡內活期轉定期”功能,并選擇了存期3個月,該頁面并無到期自動轉存的提示或選項,到期應解凍轉為活期存款,現銀行的電子銀行自動轉存導致其還款逾期,并被計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記錄。萬先生認為,為其開立還貸賬戶的銀行分行及分行所屬總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訴請兩被告撤銷其貸款逾期不誠信記錄,以書面方式賠禮道歉,償還多收的利息0.28元,賠償其向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核實不誠信記錄的費用13元及其他經濟損失9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萬先生與分行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系。萬先生雖將部分款項轉為定期存款導致分行扣款不成功,但并非惡意拖欠還款。分行未在其電子銀行相關頁面中明確定期存款到期后,是自動轉存還是解凍轉為活期存款,萬先生有理由認為系爭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將自動轉為活期存款并用于房屋貸款委托扣款使用,故分行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判決分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撤銷萬先生2012年1月貸款逾期記錄之申請,并將辦理結果書面通知,駁回其余訴請。 萬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本案違約行為的主要實施者和責任人系分行所屬總行,而非分行,應由總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分行負有審核不嚴的次要責任,應返還多收的利息及罰息共計0.28元。 二審審理期間,分行歸還萬先生0.28元。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系爭借款合同及存款合同成立于萬先生與分行之間;至于電子銀行服務合同關系中的相對方,依照相關協議約定,系相關營業網點所屬分行,故不能認定總行與萬先生之間構成了電子銀行服務合同關系。鑒于萬先生與總行間并未建立相應合同關系,萬先生要求總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至于萬先生因分行的違約行為所受利息及罰息損失一節,因分行已于二審審理期間歸還相應錢款,法院不再予以處理。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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