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上午,“首都機場‘7·20’爆炸案”案犯冀中星訴東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0月21日,冀中星委托律師向東莞中院起訴東莞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對冀中星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回復。當月27日,東莞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向東莞市政府送達了包括行政起訴狀在內的相關應訴材料。 對于冀中星本人要求東莞市政府進行回應的訴求,東莞市政府答辯稱,2013年8月5日,東莞市政府收到冀中星委托律師郵寄的《東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便民原則,東莞市政府當日即把該申請轉交給有權處理機關——東莞市公安局處理。2013年8月23日,東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個工作日作出答復,并隨后于2013年9月15日正式作出答復。答復稱,冀中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2013年10月22日,東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送達給冀中星,告知其東莞市政府已將其遞交的申請轉交東莞市公安局答復辦理,東莞市政府已履行其告知義務,冀中星主張的東莞市政府不作為一說與事實不符。 法院將擇日宣判。記者謝穎、通訊員王創輝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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