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10歲女孩摔打一歲男童致其生命垂危事件繼續發酵。女孩是否會接受除刑法之外的懲罰,其監護人將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帶著諸多疑問,羊城晚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家。 不予立刑事案符合法律規定 重慶長壽警方前晚發布通報稱,已初步查明事件情況,由于當事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已做出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的決定,同時稱公安部門將進一步核實事件相關具體情況,并嚴格依法處理。此通報一出,網友對于涉案女孩隨母親前往新疆,而警方又做出不予立案決定產生強烈的質疑,在是否應對女孩進行懲罰的話題上也產生了巨大的爭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鄭旭表示,在我國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有兩個,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小女孩不滿14周歲,不是刑事責任主體,那么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顯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徐久生教授則表示,女孩不負法律責任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屬于法律責任。刑法上對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犯罪,還規定了責令其家長管教,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雖然不屬于刑罰體系,但也可以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性質。至于何種情況為必要,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和解釋。 女孩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10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涉事的小女孩如若已滿10周歲,那么在民法上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民事責任。目前男童父母已經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也已受理該案。 刑事責任年齡不會輕易下調 近年來,我國屢屢出現低齡化犯罪案例。對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有可能調低,徐久生表示,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起刑點都規定在14周歲,它是根據人的生理發育、對客觀事物的評價、認知水平來決定的。徐久生表示,刑法學界近年來也有對于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吁,但他認為,不能因為幾個個案的發生就修改刑法。一個罪名的修改都要進行反反復復幾十遍的論證,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個非常大的原則性問題,更不能隨便修改,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穩定性。 進一步調查或為尋找新證據 既然做出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那警方又為何進一步核查事件?鄭旭分析,重慶警方進一步核查事件的行動可能是為了調查是否存在符合立案條件的新證據、新事實,比如該事件中是否存在符合追究刑事責任條件的人的參與或教唆。這屬于立案審查活動。鄭旭認為,重慶警方的行動表明如若有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出現,立案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鄭旭也提出疑問,“男童從25樓掉下去還能繼續存活,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他建議警方還可從對墜樓小孩的外傷鑒定、走訪周圍證人以及進行偵查實驗等方面入手,來進行進一步的核查事實工作。羊城晚報訊 記者余姝、通訊員馬秋爽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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