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之爭:錢鐘書書信可否拍賣? 今年春拍期間,某拍賣公司宣布將舉辦“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 計劃將66封錢鐘書書信和書稿等進行拍賣,書信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批判。對此,錢鐘書的遺孀楊絳先生站出來堅決反對拍賣。這一事件引起了收藏界、文學界的高度關注,甚至還引起法律界的熱議。一場關于名人書札拍賣的大討論隨之熱烈開展起來。情與法、理與利交織在一起,這些紛繁復雜的表象后面,拍賣事件的核心焦點在哪里?而哪些因素又在影響著事件的進展? 正方:錢鐘書書信可以拍賣 應堅持物權優先原則 著作權人如果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作品轉讓給他人,作品的物權和著作權就發生了分離。擁有者取得作品的物權,作者則依法保留了著作權。擁有者對作品享有的是物權,而作者的著作權屬于知識產權。當兩項權利發生沖突時,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應享有作品的展覽權。 ——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 拍賣內容應保密 從法律的規定來說,是不是涉及隱私權,是要由權利人自己來決定的。如果拍賣的過程一直保持內容的保密,不舉行預展、不制作圖錄,只是簡單的信息,那么從物權的流轉角度,是允許的,如果是一對一的,我認為問題不大。 ——律師馬曉剛 拍賣有利于保護歷史 手稿和書信所具有的文獻價值和文物價值是有目共睹的。手稿作為一個原生態的文本,既可還原印本之缺,又能為研究者提供豐富的信息,探尋作者的心路歷程,因此很樂意看到這些資料能夠作為史料進行研究。 ——某文學研究專家 反方:錢鐘書書信不可以拍賣 涉嫌侵犯隱私權和著作權 拍品是否具有重要研究價值不應是支持繼續拍賣的理由。書信是特殊的作品,不僅涉及作者的著作權問題,還涉及隱私問題。公民的作品發表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發表權指決定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如果楊絳先生不同意,拍賣活動應當終止。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雙舟 有悖于社會公德和文化良知 公開和出售別人的隱私,有悖于社會公德與人的文化良知。拍賣事件讓這位年逾百歲的楊絳老人的安寧和清靜被打攪,情感和精神受到傷害。 ——中國作家協會主席鐵凝 對過度消費文化名人應叫停 文化名人不同于一般的公眾人物,其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承擔著傳播文化的作用,有的甚至成為國民的精神領袖,他們除了“物質價值”,更有“精神價值”。倘若商家不慎或故意將這筆民族文化資產處理成不倫不類的“地攤貨”,不但是對名人的不敬,也是對民族文化的糟蹋。 ——《光明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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