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財政局長的受賄案紀錄:敢向兄弟部門伸手
2013-12-21 17:12? ?來源:中安在線 責任編輯:陳曦 陳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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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向兄弟部門伸手 如果說財政局長伸手撈企業老板的錢,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內”的事。那么,作為財政局長的夏令海,竟敢伸手收受政府兄弟局委的賄賂,就有點令人匪夷所思了。 同為政府部門,為什么也像私企老板那樣向夏令海進貢呢?原因只有一個:財政局長是財神爺,不給他燒香進貢他不辦事。雖然同屬政府部門,若想讓財政局順利地撥款,或者落實某項財物,只有向夏局長燒香進貢。自夏令海當財政局長始,埇橋區從農林畜牧到工商科教文衛,再到城鄉建設、稅務、物價、環保等局委,幾乎都向他進貢過,受賄上百次,金額40多萬元。給他進貢的錢,當然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來自他撥付給這些部門的資金。 埇橋區機械化管理局局長程某某,僅僅為了讓夏令海協調一下本局干部職工的工資,就利用過年過節,先后送給他現金1.4萬元;物價局局長為了讓夏令海在撥款方面照顧,先后送給他現金2.2萬元,而地稅分局的局長李某某為求夏令海在撥付經費時照顧支持,先后送給他8.8萬元。 勞動就業管理局是個資金相對緊張的部門,但局長李某某為了促進與夏令海的關系,在失業保險救濟金的撥付上能夠得到照顧和支持,仍要向他進貢。自2008年中秋節開始,逢年過節都給夏令海送錢,10個節日送10次,一次現金1000元。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為了解決人員工資以及工作經費,李某某帶著要錢的報告找到夏令海辦公室,請他對就業局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費心”,并說“這事區領導已同意了,你看能不能盡快撥給我們”。夏令海看過報告,說會盡快給你們撥付,并在年底撥付給就業局10萬元資金。1萬元感情投資得到10萬元回報,當然是劃算的。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今后仍要靠夏令海關照,繼續投入顯然是必需的。于是,李某某又找到夏令海辦公室,把裝有2000元現金的信封放到他辦公桌上,說感謝夏局長及時給就業局里撥付資金。夏令海推辭一下就收入囊中。 “再窮不能窮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這話夏令海當然熟知,但他仍然肆無忌憚地把手伸向學校。 2011年,埇橋區某中學的操場和排水系統準備修繕,因為工程零散,不好整體招標,學校就想以分散采購的方式等發包,工程完成再報銷費用。當年12月的一天,校長獨某某找夏令海請示,夏令海不置可否地說:“到時候再說吧。”后來獨某某分3次給他送了1.5萬元,夏令海這才大筆一揮,給該中學工程分散采購一個同意的答復。 第三中學校長梁某某,為在資金撥付等方面得到夏令海的關照,先后在6年12個節日里派自己的駕駛員給夏令海送錢,每個節送2000元,光過節費就送了2.4萬元。 2008年3月,三中擬在校內建學生宿舍樓和餐廳,因經費緊張向區政府打報告申請500萬元建設資金,區政府批準給他們100萬,但財政局遲遲不給撥付。梁校長為了讓夏令海盡快撥付該筆資金,便于中秋節前的一天,安排駕駛員又給他送3000元現金,區財政局終于將100萬元建設資金撥到了三中賬戶。據梁校長說,他給夏令海送錢,不僅是為了這100萬元建設費,而且希望夏令海在調控擇校生的費用收取上對三中照顧,并且還想向財政局要100萬元的教育附加費。 在夏令海擔任埇橋區財政局長期間,利用解決學校債務、申請教育附加費、調控擇校費和教育經費撥付等工作之便,先后伸手20余次,收受宿州市二職高,宿城一中、二中、三中、九中、十一中等6所中學的錢物10余萬元。 向下屬伸手不臉紅 皖北有句俗話“兔子不吃窩邊草”。夏令海不是兔子,是財政局長,卻頻頻在窩邊伸手,先后收受財政局內部49人的錢物,合計現金80.1萬元,購物卡3.2萬元。 財政監督檢查局局長張某某,為了在工作中得到局長關照,在2007年、2008年兩年4個節日中,每節都給夏令海送兩條中華煙;2009年改為送錢,少則1000元,多則2000元,逢節必送。2013年初,張某某為了讓夏令海把財監工作列入鄉鎮財政的考評內容,到夏令海辦公室送給他3000元現金。夏令海客氣一下,欣然笑納。就這樣,張某某先后送給夏令海現金1.4萬元。張某某后來說,財政監督檢查局是財政局的二級機構,財政局長直接分管,而且財監局的過節費、體檢費、辦公設備配置等開支要自己解決,開展檢查、處罰工作也都需要夏令海批準,然后由他按照罰款數的60%給財監局進行返還,沒有夏令海支持,工作不好開展啊。 在夏令海擔任財政局長的6年間,埇橋區財政局下屬的分局長、財政所長,給夏令海送禮成為慣例,為取得工作照顧的送,為了調動升職的送,為了子女工作安排的也送,各方財政諸侯比著進貢,而向夏令海進貢的錢,他們都以印刷費、修車費、招待費等名義報銷,用公款買單了。 夏令海受賄案是由宿州市檢察院指定蕭縣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在法院開庭審理期間,夏令海及其辯護人辯稱,他在擔任融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期間,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時,個人并無決定權,所收錢物不是受賄;他逢年過節收錢,并不是因為接受請托事項,不構成受賄。公訴人一一出示證據,證明夏令海在融通擔保公司為行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時,作為董事長都是投的贊成票,而他這一票起關鍵作用;財政局下屬單位人員利用節日看望他,給他送錢,或是為了爭取撥款,或是為了調動升遷,或是為了保住位子,無一不是請托事項,而夏令海在收受賄賂后,也都完成了行賄人的請托事項。為此,法院認為,夏令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不能成立,且夏令海沒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據此作出了一審判決。(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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