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原豐臺區人防辦主任、民防局局長崔愛國被認定受賄104萬余元及兩套住房,他辯稱給他買房的女老總是他談婚論嫁的情婦,對方是用他的錢幫他投資理財,但此番辯解未被法院采納。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崔愛國有期徒刑12年。據悉,崔愛國已上訴。 受賄百余萬及兩套房 59歲的崔愛國是北京人,大學文化,2000年5月擔任豐臺區人防辦主任,2007年起任民防局局長。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崔愛國利用擔任豐臺區民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星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澤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后在換購豐臺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一套房屋過程中,收取兩公司支付的差價、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停車管理費等共計104萬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間,崔愛國利用擔任豐臺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民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女子賀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賀某出資60余萬元購買豐臺區風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資140萬元購買豐臺區璽萌鵬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愛國被抓獲。 受審時,崔愛國對于收受兩家物業公司賄賂的指控沒有異議,稱涉及賀某的受賄指控不屬實。 稱與送房人談婚論嫁 崔愛國說,他于2003年底經某領導介紹認識了小他18歲的賀某,他只跟兩個下屬打過招呼,說賀某是領導介紹來的人,以后涉及什么工程,盡力從中協調關系,但他從未具體針對哪項工程打過招呼,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賀某謀取不當利益。 “實際上,我和她之間是一種事實上的談婚論嫁的關系。”崔愛國說,他和妻子感情一直不太好,曾幾次想離婚,都因孩子沒有離成。他與賀某在2005年成為情人,之后開始給她大筆的錢,2007年同居后又將自己全部存款、賣房款以及工資卡等都交給對方保管,兩人已經談婚論嫁。他稱賀某買房是幫他投資理財。 崔愛國的辯護律師認為,崔愛國與賀某共同生活,是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二人具有共同的財產,不可能形成行賄與受賄的關系。 但41歲的賀某在證言中稱:“我和他就是行受賄關系,我也是不得已的。”賀某稱,她從2003年起開始做人防工程,通過崔愛國等人的幫助在豐臺區承租了16處人防工程,有12處轉租出去,這些年凈利潤有1000多萬元。 崔愛國曾經的領導和下屬作證說,賀某沒有人防工程使用證且按規定人防工程不能轉租,但有崔愛國的關照,他們不會認真審核賀某的承租資質。且賀某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擾民遭投訴被要求關停時,崔愛國多次協調不讓關停,有同事想要處罰賀某,還被崔愛國批評過。 因親屬退贓獲輕判 賀某說,為了感謝崔愛國的幫助,她給對方買房子。案發后,賀某已被另案公訴至豐臺法院。 市二中院認為,崔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對于辯護律師所提崔愛國與賀某是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二人有共同的財產,不可能形成行賄、受賄關系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崔愛國與賀某并非夫妻,崔愛國的當庭辯解也否認他和賀某是共同財產關系,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對于崔愛國辯稱委托賀某幫他理財,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 鑒于崔愛國親屬能夠積極為崔愛國退繳贓款等情節,法院對崔愛國酌予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104萬余元予以沒收。宣判后,崔愛國提出了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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