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3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最高人民法院2日晚對外發布三起性侵害兒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案犯呂善交因強奸罪被判處死刑,該案犯性侵9人,其中5人不滿14周歲。 關于呂善交強奸、搶劫、盜竊一案,2008年到2010年,呂善交共實施強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強奸既遂10人,其中5人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并致1人輕傷;在強奸作案過程中又實施搶劫作案1起,搶得價值人民幣380元的手機1部;實施盜竊作案3起,盜竊價值66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善交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和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還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并罰。 “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后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法院在裁判結果中這樣提到。根據裁判結果,法院依法判處呂善交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呂善交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當天公布的其余兩起案例分別為高恩軍強奸案和吳茂東猥褻兒童案。 關于高恩軍強奸案,2011年,高恩軍先后四次對山東省昌邑市某中學初一學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時年13歲)進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報警稱其被高恩軍強奸。 法院認為,高恩軍具有與其年齡相當的認知能力,應當知道作為初中學生的王某某極大可能系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而與該女生多次發生性關系,其奸淫幼女的動機明顯,事實清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亦未提供其確實不知王某某不滿14周歲的有效證據,故對其關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辯解不予采信。根據裁判結果,高恩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關于吳茂東猥褻兒童一案,2012年至2013年間,小學教師吳茂東多次將協助其管理午休紀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時年7歲)等女學生,叫到講臺上,采用哄、騙、嚇等手段,將手伸進被害人衣褲內摳摸敏感部位等進行猥褻;吳茂東還多次利用周五放學后無人之機,以親吻臉部的方式對被害人L某(時年8歲)進行猥褻。法院依法認定吳茂東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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