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時任村民小組領導如何解釋轉讓村集體土地的行為呢? 前任村長劉某江拿出三份材料說,2011年10月底,他所在的村民小組成員確實曾決議,并在沒有召開群眾代表會議的情況下,與鄧某仙簽訂了轉讓該村南尾嶺234.6畝集體土地的協議書,收現款50萬元。“村民小組代表們可以代表村民意見。”劉某江解釋說,此次轉讓土地并非“賤賣”村集體土地,因為1993年,大催村將這片集體土地承包給澄邁某公司,當時該公司并未在期限內付完土地承包款,拖欠了20年,2011年10月,他所在的村民小組利用原來1993年的承包合同,計劃收取原來承包款的余款,用做延伸該地的承包,與澄邁某公司代表鄧某仙簽署了土地轉讓協議書。 面對村民質疑他和時任村民小組相關人員涉嫌非法轉讓村集體土地的情況,劉某江拿出一份時任村民小組與鄧某仙簽署“解除協議書”作為證明材料,提出鄧某仙陸續轉讓南尾嶺234.6畝集體土地的行為,與當時的村小組領導均沒有關系。 然而,阿伍等購買者與鄧某仙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時間均在2011年12月,而劉某江的這份“解除協議”簽署時間卻為2012年2月18日。對此,劉某江稱,2012年,金江鎮政府曾就村民舉報內容調查核實1993年承包南尾嶺243.6畝的合同因乙方近20年不履行合同約定失效,而2011年所謂的延續合同并未經金江鎮政府申請審核,當年2月7日鎮政府發出“責令禁止通知書”。“我們當時就與鄧某仙解除協議了,他賣地是他私自行為。” 目前,該局經偵支隊已就鄧某仙等人涉嫌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澄邁警方介紹,鄧某仙未能提供任何合法憑證,證實其與澄邁某公司的委托關系。就大催村村民舉報該案涉及多名村干部的情況,警方表示十分重視,將嚴格依法辦案,追責到底。 (記者 良子 田春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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