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9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下發通知,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需要符合四個條件。 通知表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通知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另外,通知表示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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