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上午獲悉,首師大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賴某,以故意抬高班車合同金的方式,私扣校車租金差價8萬余元,被朝陽法院以貪污罪判刑5年。 據了解,現年38歲的賴某2001年畢業于首都師范大學政法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隨后便被分到了首都師范大學附屬實驗學校,先后擔任班主任、校團委書記和德育處主任,2009年時,賴某開始到學??倓仗幑ぷ?。 然而就是賴某開始管理學??倓仗幒?,從2010年2月開始賴某在自己負責的租用學校班車項目中,發現有“油水”可撈。 在學校班車租用合同中,賴某故意抬高合同約定金額,提高報價,然后等到學校按合同約定支出費用后,賴某再將合同實際履行的金額交付給校車出租方,自己則從中賺取差價。 截至2013年5月案發,賴某累計共將8.7萬元的超額租車款據為己有。 而在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間,賴某還從校總務處主任一職升任校長助理。 由于被人舉報,賴某最后被抓獲歸案。 案件審理 辯護人提交學校情況說明 求減刑 庭審中,賴某對于檢方的指控毫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安糠众E款我用于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了,沒有據為己有?!辟嚹侈q解稱。 賴某辯護人則認為,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完全證據時,在一般排查過程中找到賴某后,賴某便交待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 庭審當中,賴某的辯護人還提交了一份學校出具的說明書,希望能對賴某減輕處罰。 情況說明顯示:在檢察院來校調查之前,校方不知有此事,也沒找過賴某調查或了解相關事務,沒有上級組織或紀檢部門要求校方找賴某本人調查或了解相關事務,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是第一時間接觸賴某并將其帶走的,賴某在單位表現一貫良好,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沒認定被告人“贓款未占為己有”說法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賴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而反貪部門辦案人員在對賴某進行調查談話前已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及主要犯罪事實,已明確掌握主要犯罪線索,賴某并無自動投案行為,而是在辦案人員掌握相關犯罪線索后對其采取調查談話措施的過程中才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 另外,法院認定,賴某稱贓款用于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最終判處賴某有期徒刑5年,在案的8.7萬元發還學校。 |
相關閱讀:
- [ 01-09]武漢“萬余輛出租車剎車隱患”事件被認定為貪污瀆職案
- [ 01-09]小學教師雇人替自己上班 8年間領取兩份工資
- [ 01-08]嫣然基金遭質疑 李亞鵬被控涉嫌貪污7千萬善款
- [ 01-08]郵政速遞員工辦公區吊死 留血書“沒有不好好工作”
- [ 01-06]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發布 國企企業家貪腐罪最多
- [ 01-05]最高檢:2013年前11個月3.69萬余名官員涉貪腐被查辦
- [ 01-04]貪污受賄五年來穩居國企高管“落馬”首因 最高占八成
- [ 12-30]19縣逾2億扶貧資金違規使用 123名責任人受查處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