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記者王研)2012年5月10日發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的爆炸案致趙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傷。16日8時30分,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巧家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鄧德勇、宋朝玉被控爆炸罪,陳和志被控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5月初,鄧德勇因其住房屬于拆遷范圍,但由于其住房未辦理建房證,屬違章建筑,不符合政府劃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遷部門要求劃地修建住房遭到拒絕后,遂產生報復拆遷工作人員的念頭。2012年5月8日,鄧德勇與宋朝玉共謀對位于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后鄧德勇用手機、電燈開關、電雷管等作案工具自制了爆炸裝置,次日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并試驗成功。 2012年5月10日8時許,宋朝玉按鄧德勇授意在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干活為由找到趙登用,并搭乘趙登用摩托車前往巧家縣國稅局門口與鄧德勇會合,后鄧將裝有爆炸裝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勞務費交給趙登用,并謊稱讓趙將背包放于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并打開電源開關后便帶趙去干活。上午9時許,趙登用攜背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鄧德勇隨即用手機引爆爆炸裝置,致被害人趙登用等4人死亡、12人輕傷、4人輕微傷。 1978年至1985年期間,陳和志在修建巧家縣楊家灣引橋工程時先后將35枚火雷管拿回家中儲藏;1997年至1999年期間,在麗江一煤礦打工時將6枚電雷管和一個發爆裝置帶回家中儲藏。2006年3月的一天,陳和志應宋朝玉要求將35枚火雷管和6枚電雷管賣給宋朝玉。 檢方指控鄧德勇、宋朝玉犯爆炸罪,指控陳和志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在庭審中,鄧德勇和宋朝玉均稱自己不認識趙登用,與其沒有仇怨。但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鄧德勇此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稱:想炸死這個背背包的男子,公安更難查到。 當天有29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質證階段,看到檢方出示的現場慘狀照片,一位死者家屬當庭痛哭。由于案情疑難復雜,案件將擇期宣判。 對話“人彈”趙登用律師 人物:朱智,趙登用一方民事部分代理律師,供職于云南衡煒律師事務所 社會和政府應反思 底層民眾權利保護 北青報:趙登用家屬狀告巧家縣公安局的案子進展如何? 代理律師:從程序上說,需要等這個刑事案件審理結束,才能判斷巧家縣公安局有無過錯,所以告公安局的案子被依法中止了。等刑事案件二審結束并產生法律效力,那個案子就自動恢復。 北青報:趙登用家屬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額度是多少? 代理律師:27萬多,不到28萬。昨天出庭的有幾位死者的家屬及一些傷者的家屬,他們提起的賠償額度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 北青報:對于民事賠償,被告的態度是什么? 代理律師:被告多次認錯道歉,說受害者是無辜的,受害方提的賠償也不高,但他們沒有賠償能力。第一被告鄧德勇說,盡管爆炸是他們造成的,但卻是政府拆遷把他們逼上絕路的,政府應該承擔責任。他們說,土地被政府低價征走,然后高價賣給開發商,政府拿這些錢賠償是九牛一毛。 北青報:第二被告宋朝玉的態度是什么? 代理律師:政府拆遷并沒有拆到他們家,他是和鄧德勇關系好才參與。他幫著購買了爆炸物的引線,還一起進行了爆炸試驗。宋朝玉可能覺得他會被判死刑,在法庭上說把他的器官捐了,如果能賣些錢就賠給受害者。 北青報:趙登用家屬怎么看? 代理律師:趙登用家屬很老實,幾乎不會說話。檢方出示現場照片證據時,家屬看到血肉模糊的照片時哭了,家屬哭著問被告,和政府有仇應該找政府,為什么騙趙登用過去,還將他炸死。 北青報:聽到家屬哭訴,被告什么態度? 代理律師:鄧德勇在庭上說,這個事情是因為政府拆遷引起的,他們多次找政府,都沒得到解決。他們的本意只是要制造爆炸,引起社會關注,并不是要炸死人。但是檢方在法庭上出示證據時,曾念到被告在警方做的一份筆錄,說想炸死這個背背包的男子,公安更難查到。 北青報:檢察院的態度是什么? 代理律師:檢察院對量刑沒有具體的建議,他們認為被告行為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和嚴重的后果,第二被告有前科,應該從重處罰。他們認為被告的認錯態度和這起案件的起因,不構成對他們從輕處罰。 北青報:被告沒有賠償能力,受害者家屬怎么辦? 代理律師:不論政府拆遷對與錯,都應該考慮到拆遷引發矛盾導致悲劇的實際,對這些受害者及家屬,包括兩名被告家屬予以刑事、民政救助。 北青報:作為受害者的代理律師,您怎么看這個案件? 代理律師:我認為這是拆遷矛盾引發的爆炸災難和悲劇,是民意不暢通、老百姓訴求得不到重視引起報復政府和社會的嚴重事件,最終社會一起承擔后果。我們譴責被告的極端暴行,也呼吁社會和政府都應該反思和重視民眾權利保護問題、生存底線問題,以避免悲劇再發生。文/本報記者高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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