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17日電 題:中共大修選官條例 學者吁防制定與執行“兩張皮” 記者 闞楓 15日,官方公布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是中共時隔12年對此條例的一次大修。在中國全面深化改革征程開啟之際,諸多選人新規備受矚目。專家呼吁,要以更嚴厲的查處力度和更完備的配套措施,保障新規的權威性和執行力,防止政策制定與執行“兩張皮”。 干部選任德為先 “裸官”被拉進“黑名單” 15日晚間,長達11000余字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布后立即成為輿論焦點。這份新規在2002年中央頒布的同名《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與舊版比較,新版除了在篇幅上增加不少,更有諸多引人矚目“原則”、“禁令”首次寫入。 在開篇的干部選任原則中,新《條例》將對官員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首要位置。除了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總體原則外,還特別提出“以德為先”的干部選拔任用原則。 在中共中央黨校教授張希賢看來,這是干部選任原則中一項極具針對性的調整。“在近年來官員違法違紀案件中,官德問題備受關注,官員隊伍道德品質的整體下滑,引起來自社會的質疑和來自黨內的擔憂,必須從源頭給干部隊伍的道德品質把關。” 張希賢向中新網記者表示,“以德為先”寫入選任干部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實踐中“官德”如何量化考核、評價把關,還需完善配套的測評和監管細則。 除了首次寫入“以德為先”的大原則,《條例》在干部選任考察階段還首次明文列出“六不用”,其中就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 “這實際上是把‘裸官’拉入了‘黑名單’。”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向中新網記者談道,“考察”意味著干部選拔開始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在此設置“一票否決”的禁令門檻尤為關鍵。 汪玉凱說,近年來,“裸官”現象凸顯,其腐敗隱患被公眾詬病,在一些地方出臺措施治理“裸官”現象后,國家層面的這條規定對堵住“裸官”升遷路具有指導性。 除了“裸官”,汪玉凱指出,在“不予考察”的六種情形中,“群眾公認度不高的官員”入列也值得關注。“現在一些地方,選人用人往往根據‘領導喜好’,而非‘群眾喜好’,所以才出現跑官要官現象。但是如何客觀真實測評群眾公認度,這也需要更細致科學的配套措施。” 填補漏洞回應關切 防“帶病提拔”“火箭升遷” “針對新問題、新情況查補制度性漏洞,這是時隔12年大修選官條例的主要著力點。”曾參與2002年舊版《條例》制定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向中新網記者這樣分析。如他所言,新《條例》中,諸多條文都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試圖用制度變革回應社會關切。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被免干部短期內“偷偷復出”的現象,雖然有關部門不乏“符合相關規定”的模糊回應,但是社會質疑之聲一直存在。 在官員復出方面,與舊版《條例》較為簡單模糊的表述相比,新版《條例》做了嚴格的剛性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此外,近年來,一些地方屢屢曝出年輕干部被“火箭提拔”的現象,官員如何“破格提拔”引發社會討論。按照2002年版的《條例》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這一簡單模糊的表述一直被指存在漏洞。 對于破格提拔,新規增加了500余字的新表述,破格提拔的條件和標準被詳細列出,并明確“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被免官員可以復出,年輕干部也可以破格提拔,但是必須有可參照、可操作的清晰條文,如果制度本身就是‘視情況’、‘原則上’的模糊表述,那么執行起來的變通與走樣現象就更多。”竹立家說。 談及年輕干部選任的問題,竹立家還特別強調,2002年的《條例》提出一句“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之后一些地方執行中就搞“一刀切”,片面追求干部年輕化,設置干部提拔的“年齡天花板”。 而新規的表述中,在“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之后,又補充道“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這樣的補充,讓各個年齡段的干部都能有一個良好的職業預期,調動大家扎實工作的積極性,這是一個選人用人的新指向,也是干部選拔制度更加科學、公平的保障。”竹立家說。 明晰紀檢、巡視機構責權 杜絕新規淪為“紙老虎” “一萬多字的《條例》最終能執行多少字?”“文字上的漏洞容易補,執行中的漏洞誰來補?”“舊規新規都挺好,怎么一級級貫徹才是關鍵”……對于中共時隔12年大修干部選任條例,網友們似乎更關注制度如何句句抓落實、字字見實效。 觀察這份新《條例》,在保證選任規范、保障監督問責方面,特別明晰了紀檢部門和巡視機構的責任和權力。 例如,對于用人失察失誤、人事調整中的不正之風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等情況,新《條例》中,追責的對象除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還新增了“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此外,在2002年版的《條例》中,沒有出現“巡視”一詞。而在新版《條例》中,“巡視”一詞多次出現。在干部考察階段,新規就指出“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的第一輪中央巡視工作中,十個中央巡視組均在被巡視地找出“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在專家看來,同時聽取巡視機構意見,也有助于加強巡視機構的權威性,反過來又會進一步對干部起到震懾作用,實現反腐敗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良性循環。 “這是新規的一大亮點,也是保障制度落實的一大舉措。”汪玉凱表示,擴大紀檢部門和巡視機構在干部選任中的發言權和話語權,讓其真正擔責,不走過場,既能起震懾作用,保障干部選任合法合規,也能嚴把選任干部的“清廉關”,防止“帶病提拔”。 “用一賢人則群賢畢至,見賢思齊就蔚然成風。”在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拉開之際,官方及時出臺干部選任新規,其背后的“改革用意”也備受輿論關注。 汪玉凱稱,干部隊伍是改革的帶路人和操盤手,能不能真正把老百姓認可、有改革意識、有創新精神的人才選拔上來,這是民眾對選官機制的期待,也是衡量此份新規落實效果的關鍵。 張希賢也分析,全面深化改革最關鍵的就在于人的選用。選官新規出臺后,就要以更加嚴厲的“違規查處力度”,保障權威性和執行力,“不能出現政策制定、執行‘兩張皮’,不能讓制度成‘紙老虎、稻草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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