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6萬壓歲錢被父母補貼家用 父母最終同意各退還3萬給兒子 庭審過程中,小明父親承認是從兒子壓歲賬戶里取了6萬元,這這些錢用于補貼家用,而且小明母親也比較清楚這事,小明父親還認為,壓歲錢是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見小明父母對壓歲錢歸屬分歧較大,法官調解時給小明父母講了一番法律道理:長輩給付晚輩壓歲錢,應當視為長輩對晚輩的贈與,該存款應系小明所有,非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同時認為,小明賬戶里的壓歲錢里,6萬元雖被小明父親取出,但在小明父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出使用。結合小明父母婚初雙方感情較好等實際情況,也沒有其他證據表明小明父親支取該款項后用于個人用途,對小明父親稱該款項系用于家庭開支的陳述,可信度比較大。 法官同時認為,父母作為小明的監護人,應當保護小明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為小明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最終,小明父母聽從了法官的意見,小明父母經調解平和分手,小明跟母親生活,小明的讀書和看病的錢由父母分擔,父母“挪用”的6萬元壓歲錢歸還小明。在調解離婚的當天,同意各自存入小明的銀行賬戶3萬元。 法官借本案提醒,家庭共同生活中,父母挪用子女壓歲錢的現象也有不少,發揚傳統,尊重法律,壓歲錢的使用,應當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為前提,根據孩子的年齡和處理問題的能力等實際狀況,通過協商,引導子女將壓歲錢用在成長所需的地方,切不可隨意動用、處分子女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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