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20日電 (記者 何蔣勇)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是不能直接排放,否則將嚴重污染環境。但是,卻有人因為個人私利,置生態環境于不顧,直接排放含有鉻、鎳等重金屬的廢水。近日,被告人章某就因此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原來,2012年6月份被告人章某在余姚市鳳山街道蜀山村租地,準備開辦無證經營電解拋光業務的加工作坊。同年8月份,他搭建了一個30平方米的鋼棚,雇傭了兩個工人,開始從事電解拋光業務。 據章某交代,他們是通過磷酸、硫酸等化學用品的通電,進而產生化學反應,讓金屬拋光。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工業的廢水,但是考慮到經營成本的問題,章某并未安裝廢水收集處理設施,而是用管水直接將廢水排入滲坑,再由滲坑滲透到周邊土地里。 去年8月份,余姚市環境保局接到群眾舉報,依法查封了章某的加工作坊,并進行了現場抽樣檢測。經當地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及浙江省環保廳認可,章某作坊所排放的廢水中含總鉻、鎳等重金屬已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同年11月28日,章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案件受理后,余姚市人民法院于近日進行了當庭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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