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歲酒”又稱“守歲飯”,一般是為了辭舊迎新而舉行的聚餐。聚餐時喝個酒為圖熱鬧,但飲酒過量,發生意外事故,酒宴舉辦者是不是要承擔責任呢? 昨日,溫州鹿城法院宣判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貴州籍陳女士在參加公司舉辦的酒宴后醉酒身亡,其家屬起訴該公司索賠981445.03元。法院一審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七兩白酒下肚女員工醉酒死亡 來自貴州安順的陳女士,受雇于溫州一家鎖業公司,在該公司從事驗鎖工作,偶爾也打打雜工。 2013年1月30日,農歷臘月十九。為辭舊迎新,公司食堂舉辦年末分歲酒宴。廠長說,都是工廠里內部職工聚餐,大家主動報名,就為圖個高興。 當天的“分歲酒”設了兩桌,有20個員工參加,廠長作為公司管理層的代表,和這些員工一起吃飯。公司還準備了啤酒,準備讓辛苦了一年的員工們喝個痛快。 “她說啤酒喝了肚子會脹,自己喜歡喝白酒。”同事張女士說,當天中午,廠里的廚師準備出去買菜時,陳女士就讓廚師給她帶些白酒來,但廚師說廠里已備了啤酒,就沒答應幫陳女士買白酒。 酒宴開始,觥籌交錯間,陳女士向廠長借了50元錢,之后離席。回來時,手里拿著兩瓶500ml裝的“老村長”牌白酒。 “那天她很開心,特意打扮了,不停地喝,我們勸她好多次,少喝點。”廠長說,平時也有聽說陳女士喝白酒的習慣,那天陳女士興致很高,不聽勸。 喝了大概7兩白酒,陳女士就趴在桌上了。同事們都以為她喝多了,那時,酒宴差不多結束了,同事夏女士讓其丈夫背著昏睡的陳女士回家。 “她回家后就一直睡覺,我們怎么叫都叫不醒。”陳女士的姐姐和丈夫在家照顧醉酒的陳女士,后來發現陳女士狀況不對,馬上送醫院。但令他們想不到的是,陳女士已沒了呼吸,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據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實體檢驗鑒定書認為,陳女士的主要死亡原因為急性乙醇中毒,顱腦損傷為輔助死因。鑒定書分析認為,顱腦損傷存在于飲酒之前,不足以引起死者死亡。 陳女士出事之后,其家屬從貴州租車來溫州處理后事,多次與該公司交涉索賠一事,因協商未果,陳女士的丈夫張先生、兩個女兒將該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認為該公司作為酒宴舉辦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陳女士死亡,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81445.03元。 法官認為:酒宴舉辦者已盡到義務 原本舉辦酒宴圖熱鬧是喜事,結果陳女士意外醉酒身亡,該公司負責人也覺得很可惜。 陳女士出事后,公安機關找到當晚一起吃飯的員工調查。大家都說,事發當晚,陳女士是自己喝的酒,沒有人強迫她多喝,也沒看到陳女士摔倒把頭摔傷。 公安機關也鑒定了陳女士購買飲用的白酒,發現質量并未存在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陳女士是因過量飲酒導致急性乙醇中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陳女士家人認為,陳女士所在公司是酒宴舉辦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認為,該公司雖是酒宴舉辦者,但沒提供導致陳女士中毒的白酒,白酒是陳女士自行購買飲用的,該公司沒有義務阻止陳女士的行為。不僅如此,事后,公司已將醉后的陳女士安全送回家,交由家人照顧,該公司已盡到了酒宴舉辦者應盡的義務。 至于陳女士因乙醇中毒,搶救無效死亡,超過了酒宴舉辦者可預見的后果范圍。法院認為,陳女士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對于陳女士飲酒前存在的顱腦損傷,因陳女士家人不能舉證,證明與該公司舉辦酒宴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其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昨日,鹿城法院一審宣判,駁回了陳女士家屬索賠98余萬元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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