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法治周末 法院認定報道不侵權但方法失當 《法治周末》因刊登題為《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的報道,后被法制網予以轉載,方舟子以名譽權和肖像權被侵犯為由,分別將法治周末報社、法制網的經營者北京法之光文化藝術傳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開道歉并賠償226000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對這兩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法治周末、法制網不構成侵權,但同時指出法治周末報道方法失當。 事件還原 告報社挖舊聞為誹謗 方舟子訴稱,他因揭發中國科學界和教育界的學術腐敗現象,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團和個人。2011年3月,兩被告分別刊發了對其進行惡意攻擊、侮辱、誹謗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一文。文章專門收羅曾被方舟子批評、與其有矛盾的人的言論,拋出有人曾揭發“方舟子抄襲”的陳年舊聞,傳播誹謗言論,進行炒作。 方舟子認為,該文章及相關信息以“新聞調查”為名,惡意偏袒、不實報道,主要內容失實,且多處內容肆意對其侮辱,影響極壞,故訴至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庭審中,兩被告均否認侵權,稱文中引用的網友文章均為真實存在的網友言論,記者系客觀總結歸納,并沒有杜撰、曲解。文章中指方舟子的文章“涉嫌抄襲”,一直是以客觀的姿態反映多方對方舟子質疑的觀點,并沒有對方舟子文章是否為抄襲下結論。 法院審理 報道有傾向性但未侵權 法院認為,法治周末的報道內容均有據可查,且來源可靠,不存在疑點,使用詞語均為中性,并無貶低、謾罵等對人身進行強烈情感傷害的用語。文章內容系報道他人的判斷和有關爭論,沒有肯定性結論,也沒有指稱方舟子剽竊。從文章詞語運用、文字細節等表征看,均不存在誹謗、侮辱情節。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新聞媒體應盡量報道不同立場的言論,涉及專業技術性的話題應有專業闡釋,并指出文章的一些不當之處:第一,文章首版內容涉及方舟子性格特點,與文章調查主題無關;第二,法治周末沒有介紹剽竊認定的專業性知識,不利于讀者分析評判;第三,文章比較集中地匯集了方舟子的否定評價,可能對讀者判斷產生引導;第四,報道涉及的三篇文章間跨度大、數量低,但匯集在一起發表,會影響讀者的獨立判斷。因此,法治周末在報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方面具有一定傾向性。 與此同時,方舟子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一方面其在學術腐敗、剽竊等問題的主題領域內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另一方面其屬于公眾人物,在承受社會輿論方面需承擔較高容忍義務。法治周末的報道動機本身價值是中立的,雖然報道方法易引起讀者誤解,但鑒于其公眾人物身份和擁有強大的話語權,相應損害后果可在其回應后有所消除。方舟子拒絕法治周末的采訪,造成報道信息來源單一化,其本人對此也負有一定責任,故法治周末報道方法雖然不當,但不構成名譽侵權。 此外,法院還特別澄清方舟子是否存在剽竊行為,不屬于案件審理內容,即使報道不構成名譽侵權,也不意味著方舟子“涉嫌抄襲”的話題被給以確定性結論。 對于肖像權一案,法院認為,因法治周末使用的照片可以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照片形象好壞判斷具有較高主觀性,故法院駁回方舟子的起訴。鑒于法制網系原文轉載,未對文章進行更改,且該網站不存在明知文章存在惡意或不公正而轉載的情形,故其轉載行為不構成侵權。晨報記者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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