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2月4日電(記者 裘立華、金晟)去年以來,“大媽”們因為跳廣場舞音響太大而成為輿論焦點。在年前,溫州市鹿城區牽頭組織相關團體、民眾召開座談會、意見征求會,討論并形成《廣場文體活動公約》,對廣場舞的時間、音量等方面做出了規范性的約定,以協調維護各方權益。此舉讓許多受廣場舞困擾已久的民眾眼前一亮。 一支小小的舞蹈,折射出的是我國人均公共體育鍛煉資源稀缺的窘境。而“廣場舞文明公約”的出現,讓當地居民拍手叫好。這其中有的是跳舞者公民意識的自發覺醒,有的是政府、社會和個人多方的民主協調,也有的是政府服務職能的展現。從成果上看,此舉不僅協調了“大媽”們跳舞的時間和居民應有的休息時間,在音量上也根據法律規范了公民活動的界線,無疑是一種進步;而從方式上看,“文明公約”強調公民的參與和自發遵守,意義更是巨大,讓公民意識到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應該遵守的底線。 對于跳舞者來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享受酣暢淋漓的樂律的同時,也許可以設想換作自己,是否能接受廣場舞曲的“狂轟濫炸”;對于附近居民來說,也要理解跳舞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動輒斥之以“低俗、惡性”等詞匯,并不能讓自己得到更好的心情,不妨換一種欣賞的心境,去融入別人的快樂;對于管理者來說,在做好監督糾錯等維護民眾權益的工作同時,依靠民主、依靠群眾,培養和提高社會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失為更人性的做法。 廣場舞和居民,不見得是天生的矛盾。大眾審美需要培養和引導,也需要自發的提升,但本沒有優劣之分,只有需要與否。當一部分人的利益實現給別人帶來了困擾,更要有換位思考的心態和相互退讓的精神,如此,千萬支廣場舞才能匯成一支“和諧之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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