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貨車撞上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死亡。因死者為五保老人,肇事方向敬老院賠償損失90000元。事后,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敬老院無法律授權不能主張死亡賠償金為由拒賠。雙方訴訟至法院后,法院于近日駁回車主請求,保險公司勝訴。 聊城人孔令才2011年購買了一輛半掛車并將車輛轉移登記在武城縣一運輸有限公司名下。2012年8月23日5時許,張瑞駕駛孔令才的半掛車行駛至青銀高速889KM+647M處撞上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周強,發生事故后,張瑞并未停車,駕車逃逸。駕駛一段距離后又將車交由孔令才駕駛,事故造成周強死亡。后經交警認定,孔令才、張瑞和周強承擔同等責任。 周強是一名五保老人,長期入住敬老院。事故發生后,孔令才與周強所在的敬老院簽訂了賠償協議,并通過交警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協議簽訂之后,孔令才賠付給周強所在敬老院90000元的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在處理完事故后,孔令才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死者為五保戶,只同意賠付喪葬費20140.5元,拒絕賠付69859.5元死亡賠償金。 多次協調未果,孔令才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他已支付給死者所在敬老院的死亡賠償金69859.5元。 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侵權人因人身傷害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孔令才沒有證據證明敬老院已經法律授權可以主張死者死亡賠償金,因此,對孔令才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孔令才的訴訟請求。(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江居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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