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17日電 (記者 陳康亮)作為2013年中國資本市場的大事之一,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事件本已逐漸淡出公眾的視野,但事件的主角之一、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近日針對中國證監會的一紙訴狀,令“8·16”事件再生波瀾。 所謂“8·16”事件是指,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據中國證監會調查表明,造成當天市場異動的主要原因正是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統出現了問題,導致自營賬戶大額買入。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當天下午,在發布公告之前、公眾投資者并不知情之際,光大證券即由楊劍波操盤通過做空股指期貨、賣出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對沖上午的操作風險;對此,證監會認定該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罰沒光大證券5.23億元(人民幣,下同);并對楊劍波等4名當事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并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等。 對于上述處罰,楊劍波并不認同。近日楊劍波向媒體公開大量“8·16”事件的細節,稱自己被冤枉,并已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證監會,請求法院撤銷對其處罰。 據媒體報道,楊劍波辯解稱,他于“8·16”當日下午進行對沖時,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都知情,且他是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熱線指導下完成操作的。楊劍波指責,為何監管機構不當場制止,反而要事后定性為內幕交易? 對此,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17日在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楊劍波所言是否屬實,還需要進一步認定;即便屬實,由于該案件情況特殊,之前并無可參考先例,所以在現場的上海證監局和上交所工作人員無法立即判斷是否為內幕交易也可以理解。 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則認為,即便監管部門有過錯,和楊建波的操作是否構成內幕交易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以此為依據很難推翻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而針對內幕交易定性的正確性,楊劍波強調,“8·16”當天所做對沖交易,是按照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和策略投資的原理,按照既定計劃進行的必然性和常識性操作,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無需公告。如果當日對沖行為被定性內幕交易,是否自營業務中通行的對沖、套保、套利交易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內幕交易? 對此,張遠忠認為,《證券法》第75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的兜底條款都賦予了證監會可以自行認定何為內幕信息的兜底條款。 張遠忠進一步解釋,本案中證監會認定內幕交易的核心依據在于對沖操作已經對市場造成了重大影響,而日常自營業務中通行的對沖、套保、套利交易都無法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所以正常的對沖交易行為并不構成內幕交易,也無需進行所謂的公告。 張遠忠表示,就目前而言,本案中證監會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沒有問題,預計楊劍波勝訴的概率較低。 但亦有專家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有待商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稱,從行政法角度講,兜底條款的應用應在監管機構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界定明確前提下使用,但證監會并沒有對其具體化。 值得注意的是,14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回應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時未予置評,僅表示,證監會已經關注到相關報道,此前已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做過詳細介紹。 而截至記者發稿,仍未有公開消息顯示,法院已受理該案件。(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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