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仍否認故意殺人 據胡平的辯護人,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志文介紹,胡平當庭提出上訴。梁律師稱,胡平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按判決書采用的胡平擊發射中吳英頭部的子彈后蔡世勇再去搶槍的說法,與彈道檢驗報告及蔡世勇和吳英的身體檢查報告不相符,按彈道檢驗報告和死傷者身體檢查情況,擊中吳英頭部的子彈應為蔡世勇搶槍時擊發,這是一種過失行為,并非故意殺人。 >>律師 彈痕表明致命傷系搶槍引發 胡平的辯護人梁律師向京華時報記者介紹,除了判決書上提到的蔡世勇右肩膀、吳英手部、胸部及頭部的4處槍傷外,案發后對蔡世勇進行身體檢查的照片顯示,蔡世勇身上還有3處槍痕,包括蔡世勇右胸頭肌的5.5厘米子彈擦痕、右衣領及右后肩的彈痕。畢業于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痕檢專業的胡平也看到了有關證據。 梁律師稱,判決書未提到蔡世勇身上的其他3處傷痕,也未說清3發子彈為何能造成7處槍痕。他根據相關鑒定報告及胡平的說法稱,蔡世勇右肩膀的彈孔是獨立的;吳英左腹部的槍傷入口水平高度為115厘米,子彈停留在其體內89厘米高度;吳英的左前臂槍傷入口距離地平面的高度為82厘米,出口高度為80厘米,判斷與其左腹部的槍傷不是同一發子彈所致,而吳英頭部左眉毛左側槍傷的入口及出口相差也為2厘米,判斷與其左手臂處的槍傷應為同一發子彈導致;而從蔡世勇右胸頭肌、右衣領、右后肩擦過的子彈彈道幾乎與地面平行射出。有證人證言稱,當時看見吳英雙手抱頭,與吳英左前臂及頭部彈道痕跡的角度相符合。 梁律師總結稱,蔡世勇右肩彈孔為一發子彈,吳英左腹部槍傷為一發子彈,另一發子彈為蔡世勇在搶槍糾纏時,子彈擊發,擦過蔡世勇的右胸頭肌、右衣領、右后肩,留下彈痕,穿過吳英左手臂、擊中其頭部左眉毛左側,導致吳英的致命傷,“只有這樣才能解釋清3發子彈為何會造成7處傷痕”,梁律師說,“他(指胡平)很清楚地看到了這一點,對此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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